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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直接补贴的理论思考与模式分析
  发布时间:2005-10-17 22:17:29 阅读次数:
来源:《开发研究》 作者:何忠伟
 

  2.中国粮食直接补贴的理论分析

  随着中国入世,原有的扭曲市场价格的粮食补贴方式不得不放弃,一种新的方式——粮食直接补贴已经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我们把粮食直接补贴看作一项公共产品的分配问题,运用博弈论来探讨如何进行分配[5]。为分析简便,我们把它比作一块蛋糕如何在两个人中间分配。假定两人都独立地提出自己要求的份额,第一个人要求的份额记为x1,第二个人的记为x2,若x1 +x2≤1,则每个人得到要求的份额;若x1 +x2≥1,则两人什么都得不到。这个博弈存在无数个纳什均衡,即任何满足x1 +x2=1的(x1,x2)都是纳什均衡(如图1所示)。 传统经济学认为公共产品存在“搭便车”的问题,其分配缺乏效率,然而博弈论认为,过去那种人们在公共产品上“搭便车”行为可以有效的避免。为了便于说明,首先考虑向由两个人组成的社区提供公共物品问题。假设这一公共物品给每一个带来的价值(补贴制激农户生产粮食带来的效益)为V1,V2,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是C(补贴总金额,可以把它作为征收的农业税再反哺农业的资金),而且V1+V2>C,因此从社区整体考虑,这一公共物品应该提供(粮食补贴有效率)。但是若每一个人都想“搭便车”(即不生产粮食也要粮食补贴),则这一公共物品难以分配。为此,我们设计出类似投标的机制。让每一个人认捐(即提供粮食或拥有的耕地面积,此处为分析方便,把粮食或耕地面积对映为相应的货币),捐款分别为d1,d2。若d1+d2≥C,则提供公共产品有效。并且把(d1+d2)-C按捐款的比例分配给捐款人。这一模型有两类纳什均衡:一类是满足d1+d2=C且d1≤V1,d2≤V2的(d1,d2),图2中的线段AB;另一类是满足d1<C- V2,d2<C- V1的(d1,d2),即图2中阴影部分。

  一般地,n个人(所有农户)组成的社区,两类纳什均衡分别为:(1)满足d1+d2+…+dn=C,且di≤VI(i=1,2, …n)的(d1,d2,…+dn);(2)满足VI+ <C(i=1,2, …n)的(d1,d2,…+dn)。两类均衡之间是可以进行帕累托比较的,第一类比第二类更有效率(帕累托效率),这种分配方式的经济含义是:可以使得提供粮食多的农户享受多的粮食补贴,提供少的享受就少,不提供的就没有补贴,既体现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根据上述理论,我们设计粮食直接补贴农户的基本思路:

  (1)补贴目标: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补贴对象:粮食生产者。

  (3)补贴组织机构:按照“四分开”的原则,由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国家粮食储备机构联合组成。(4)补贴总额:根据往年粮食生产的情况和国家粮食产业政策目标来确定粮食直接补贴的总额资金(C)。(5)补贴方式:①按照农户上交的粮食量(di)予以补贴;②按照农户生产出来的粮食总量(Vi)予以补贴;③按照农户种植粮食的耕地面积(di)予以补贴。(6)补贴监督与评价机制:各社会民间组织和农业科研机构,如农户协会、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社会服务中介组织、农业政策研究机构等。

  其特点在于:①制度设计是以生产者为对象,具有激励效果;②生产者互为竞争对象,彼此监督容易,减少了交易成本。③政府补贴总额的确定趋于科学合理,而且是硬约束,在这种硬约束下,农户有自由选择权,可以预期选择何种生产结构更为有利。④保证了补贴效率。由于计量标准不同,补贴分配数量有所差别,但整体上是提高了补贴效率。

  3.当前中国粮食直接补贴的模式分析

  中国入世后,按照世贸规则国家只能补贴农业生产者,不能补贴农产品经营者的规定,进入2002年,安徽、河南、湖南、湖北、浙江等省的部分地区,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户余粮为直接补贴农户。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以安徽省来安县为代表。其做法是,以前几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全县的补贴总额,按照全县耕地面积计算出每亩补贴标准,再按承包耕地面积核定到农户。计算公式为:农产品补贴额=全县亩均商品粮(常数)×全县价差×农户计税耕地面积。其中,全县亩均商品粮参数,等于全县近3 年每亩耕地按保护价交售余粮的数量。全县价差等于近3年保护价平均水平与市场价平均水平之差。农户计算补贴的耕地面积为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即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面积)。按这种方法计算,来安县每亩中晚稻补贴23.4元,户均补贴165.94元。

  第二种以湖北省为代表。其做法是,按前几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或以前的全县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全县的补贴总额,再按农户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销订单(或以前的粮食定购任务)核定各家应得补贴额。除湖北省外,河南、湖南、浙江等也可归入这种模式。湖北省的具体做法是:省政府确定17个粮食生产县、市的15亿公斤中晚稻进行补贴,每公斤原粮补贴0.06元,将全省补贴锁定为1亿元。按1998年至2000年3年中晚稻产量和收购量的平均比例,将全省补贴总额一次性定额包干到17个县、市,由县、市政府将有补贴的收购量逐级分解到农户。 

  第三种以吉林省为代表。其做法是,把玉米、水稻两个保护作物作为补贴试点,把全县1994年至1998年5年两个作物平均产量为基数,按照玉米、水稻的商品量70%的保护价折算核定补贴商品量;补贴标准根据今年新粮集中上市预期市场粮价与保护价的价差水平测算,确定每公斤粮补贴0.09元;应补贴的商品量由省核定到县,再有县核定到乡、村,村核定到户,落实到户的补贴粮食量张榜公布,由县政府统一发送粮食补贴通知,补贴首先抵顶农业税,剩余或不足的结算兑现到农户。

  从实践效果来看,第一种模式与第三种模式存在的问题较多;第二种模式相对较好,选择它的省市也较多。与我们设计的模式相比,可以看出:(1)上述三种模式总体改革的思想符合我们提出的理论轨迹,如把农户作为补贴对象,并且围绕农户进行补贴方式的设计;(2)补贴总额计算的方法基本相同,具体操作有所区别;(3)具有帕累托效率。从相关的新闻报道来看,虽然粮食直接补贴还有不足之处,但都取得了满意的效果,尤其是粮食主产区受益较多,增强了农户种粮的积极性,稳定了试点地区粮食生产。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主导补贴体制。补贴实施中没有做到“四分开”,政府仍然在补贴分配中起主导作用,其负面影响已经凸现,如徇私舞弊,私自挪用,分配不均等问题。二是交易成本过大。如粮食补贴由政府逐级向下分派,其分配过程太长,既增加交易费用,又容易使补贴资金溢出。三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建立与健全。如有效的监督组织没有建立,农户与政府或粮食企业的博弈的力量不够,因为有效的农业补贴机制是政府与农户共同选择的结果。

  4.基本结论

  建立符合世贸规则和中国现实的粮食补贴新机制已成为共识,我们提出的理论基本能够解释当前中国粮食直接补贴的试点工作,为改进粮食直接补贴的试点工作提供思路,并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粮食直接补贴比原有补贴方式具有帕累托效率;二是建立非政府型的补贴机制有助于提高补贴实施的效率;三是建立监督与评价机构可以保障补贴分配的公平与公正。 (《开发研究》2005年第1期 作者系:中国农科院博士生,湖南农业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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