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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修正:缩小贫富差距不会立竿见影
  发布时间:2005-8-30 15:00: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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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05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式启动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这次法律修订对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具有一定的实际作用,但总体来说,象征的意味更多,不能因此就对短期内缩小贫富差距抱有过高的希望。

  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人大常委会能够通过这一修正案,与以往相比,月收入3000元的人将少缴税10元到80元不等,月收入1500元以下的中低工薪阶层就不用再缴个人所得税了。但是,10元到80元的变化,在减轻中低收阶层的税负方面能起多大作用?

  目前,我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去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20%。

  另外,修正案通过后,西部地区的大部分居民将不必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东部地区,特别是沿海大中城市的工薪阶层来说,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显然过低。目前,全国有11个省市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实际已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可以想见,1500元免征额在上述地区的减负作用将是微乎其微的。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否则他们将面临最高为偷逃税款5倍的罚款,甚至是牢狱之灾;同时草案规定,代扣代缴单位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但是,上述措施在实施过程将面临着许多操作性的困难。目前,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难的不是政策调整,而是征收管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薪所得,而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较多,使税务部门往往难以掌控,造成偷逃税款现象屡禁不止。另外,在当前的分类扣缴制度下,多源收入者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惠,也便于他们想方设法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现有资料测算,全国仅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就达167万人。也就是说,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全国每1000名就业人员中至少有6个人需要自行申报纳税。然而,目前我国税务系统尚未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储蓄实名制尚未完全做到,建立纳税人统一编码制度还需时日,社会信用结算制度也不健全,再加上纳税人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等,税务机关要想完全掌控个人收入信息,明确界定高收入者,并对其进行全面征管,工作量和操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当然,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虽然无法立竿见影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但却标志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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