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然而,无论各家说得如何天花乱坠,在商业模式都没有确立的情况下,预先大规模购买版权绝对不是这些小公司能承担的。天方金码(CCIPTV)的总经理杨金钰表示:“版权费是很难承受的,即使凭央视的实力,也不可能完全买下NBA的所有转播权或者购买所有最新影视的播放权,对其他公司就更难了。”此前有业内人士提出内容商应尽量降低版权费,与P2P厂商和运营商一同把市场做大,然后再分享利润,但并没有得到回应。
也有一些另类厂商凭借与传统媒体的良好关系,坚称只做正版。如UUSEE在其平台上集成了央视节目,尤其是充当央视和教育网社会大型活动的独家直播平台,在内容上少了后顾之忧。但当其他P2P平台上充斥着非法的海外节目时,UUSEE在平时缺少吸引力。
“作为我们PC端的网络电视来说,其实是给传统电视做了增值服务。因为AC尼尔森在中国做数据调查的时候发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特点, PC端的用户和传统电视端的用户重叠性非常小,也就是说长期上网的人不怎么看电视,长期看电视的人可能很少上网,所以我们等于通过网络,增加了电视台的覆盖率,提升了电视台的收视人群。”UUSEE运作公司—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曾值认为,这是传统电视台愿意和他们展开内容上合作的重要原因。
可是,既然这些人长期不看电视,如何提起他们在网上看电视的兴趣,愿意在网上看电视的人比例有多大?与其说UUSEE愿意给传统电视做增值,不如说他们因为拥有这一资源,可以通过网络传播帮助央视内容在海外落地,这无疑有种种好处,给未来加分。
传统电视媒体的内容缺乏吸引力,海外节目又没有版权,自己做节目呢?光芒国际已组建了专业的内容制作团队,并且推出《娱乐星主义》等节目。光芒国际COO吕春维告诉记者,在内容制作方面他们还会不断地探索网络电影等一切新形式。同时,这些公司也在鼓励和收集网友的原创内容,这是既有版权保障,成本投入又低的“好方式”。
但就在去年,广电总局收紧了节目制作政策,而民间的海量内容更是鱼龙混杂,危机四伏。
博弈规则底线
当用户通过PPlive看NBA时,PPlive赚了广告费,NBA却没有版权收入,电信宽带不仅没有拿到分成,还要承担大流量压力。作为内容源头的传统媒体,作为分发渠道的电信运营商对P2P的诉讼、封杀声不断。
无论产业链上下游如何挤压P2P,庞大需求的真实存在是P2P生存下来的绝对理由。P2P产业旗手,学者侯自强说:“2004年6月是互联网历史上的分水岭,视频流量首次超过了音频流量。这表明巨大的无形的P2P共享网络正在被用来分发电视节目和电影。”
传统媒体正在和P2P企业确立利益分成规则。UUSEE已经同央视旗下中视网络签订了4年的内容合作协议,同时拥有北京电视台、FM974电台的内容。MYSEE和湖南卫视、新浪展开合作,更多的采取了技术换内容的方式。这种看似节约了大量版权经费的策略,无形中加重了对内容提供商的依赖。
不同于UUSEE、MYSEE,千橡对于热点的娱乐和体育节目,更多的采取版权买断方式。目前千橡的版权提供者包括央视、上海文广、国家地理、探索频道等电视台以及华谊兄弟等多家民营影视制作机构。在版权签订的细节上,千橡也明确把广告、无线、付费等不同的版权分开来签,千橡董事长陈一舟表示:“我们只签具有明确盈利方向的内容版权,不会盲目购买,版权还是太贵了。”
和内容商谈判的关键不是分成比例,而是谁能主导分成。
电信运营商,尤其是铁通这样的小运营商是封杀P2P的急先锋。他们的网络和中国电信互联,带宽价钱非常高。使用P2P的时候一旦出网,就会把接口堵死,不仅网内流量增加,还得多交对接的钱。所以才有铁通和长宽要封BT。
虽然光芒国际辩解,P2P只是把原本浪费掉的上行带宽充分应用而已。但实质问题在于电信运营商不可能对每个客户的带宽需求做到100%,只会算一个最高峰值以减少设备和线路的投入。而大数据量的涌入打破了这个平衡,直接加大了运营商的网络压力,这就像银行遭遇“挤提”,随时有破产风险。增加带宽的成本对所有的运营商来说都很高,在短期内无法实现。
P2P给运营商带来了用户,但不受限制的P2P可能会毁了运营商网络,所以运营商一方面高调打压P2P赢得时间,缓解压力;同时在少数地区尝试和P2P的合作,控制P2P。去年12月,贵州网通推出以P2P为基础的视频点播业务,其合作方是上海网用的SNS软件。不过,网通在南方并非主流运营商,激烈的市场竞争会促进地方公司采用新技术,而在他们的优势市场,试点新技术也会相对谨慎。
贵州网通P2P项目负责人表示:“上海网用和别的P2P都不同,它考虑到要符合电信网络的基础安全特征,其次要考虑不能乱用算法,把电信网络的堵塞掉。这两点,除了SNS外,我们都看不到其它的P2P技术提供商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平衡为王
“什么部门都管,但谁也不知道该怎么管”。文化部办公厅副主任陆耀儒说,网络电视方面的监管目前只在广电总局方面,文化部主要负责网吧和游戏内容方面的监管。而广电总局社管司的有关人员说,对于P2P流媒体这一块,如果涉及到版权的问题应该找新闻出版署,其他的应该按照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39号令)执行。39号令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规定都没有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资格。
对P2P网站的监管是政策真空。这与当年的互联网有着相似的政策背景。新浪因为善于平衡各方关系,成功的圈出商业门户网站的生存空间。新浪总编辑陈彤在《新浪之道》中坦陈,商业门户网站涉足新闻和信息传播,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担负媒体的责任,而且基于当时的大环境,“互联网应该是最自由的”这一认识被业界普遍认同。但门户网站随着自身影响力的增加,确实感受到了作为媒体的影响力,同时在中国传播环境下运作,也必然要适应国家有关法规的约束和政府部门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