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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统计规则
交通部令2005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06-3-12 9:23:52 阅读次数: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 作者:
 


  第十九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
  第二十条 出现重大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时,交通部可以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清单以外组织临时性调查,并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直接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反映港口总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反映港口某一方面具体状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由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拟订,经本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实施。
  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在交通部或港口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由其相应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由相应职能机构负责实施。
  港口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和港口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
  第二十三条 拟订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先提出立项申请,填写申请表,说明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报送渠道及经费预算和来源。
  立项申请批准后,应当编制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调查计划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和调查内容。调查方案包括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批准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机构和单位提出的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审核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经批准立项的调查项目,涉及港口统计调查对象的应当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只涉及港口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在正式收到经审核的调查项目有关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申请手续;在收到同意实施该调查项目复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提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应当确定和培训调查人员,建立统计资料搜集、处理和报送的工作系统。根据工作需要,编制相应的港口统计调查软件。
  第二十六条 重大港口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前应当进行试点,在对调查方案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搜集、整理港口统计资料,对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搜集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
  准备阶段应当明确资料搜集的内容,确定信息源,选择搜集方法,制定搜集策略。
  实施阶段应当从信息源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并进行集中处理。
  评估阶段应当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衡量资料搜集的质量、水平、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条 港口统计资料的整理包括审核和汇总。
  审核阶段应当核查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汇总阶段应当对原始资料分组,并对总体和各组的指标进行汇总。
  第三十条 港口统计分析应当明确分析目的,设计分析方案,搜集相关资料,运用适当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组织港口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报送应当依据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每年印发的港口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采取直接报送或逐级报送模式。
  直接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或港口管理部门直接将统计资料提供或报送给交通部。
  逐级报送是指港口统计调查对象将统计资料提供给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逐级整理后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在报送的同时抄送统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统计分析报告的报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体系,跟踪检查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制度,指定机构或专人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港口统计主体应当依据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港口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港口统计信息发布的预告制度,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公布港口统计信息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交通部和港口管理部门对外提供、发布港口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资料应当经统计负责人审核,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港口管理部门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条 港口统计工作的考评根据交通部制定的有关交通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完成进出港船舶统计及交通部交予的其他港口统计调查项目。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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