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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发布时间:2006-3-17 9:27:4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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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程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认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的证明,是国家对劳动合同实施有效管理的一种办法。目前,我国除了对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必须鉴证外,对其他劳动关系尚未作出必须鉴证的规定,一般采取自愿原则。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办理鉴证劳动合同的手续。
    2.劳动合同鉴证的程序和要求
    (1)当事人申请
    劳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要亲自向劳动合同鉴证机关提出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的口头或书写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受权代理人,如劳资处、科长或其他工作人员,但必须出具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当事人,应当向鉴证机关提供下述材料:
    ①劳动合同书及其副本;
    ②营业执照或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④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⑤被招用人员的学历证明、体检证明和《劳动手册》;
    ③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鉴证机关审核
    鉴证机关的鉴证人员按照法定的鉴证内容,对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劳动合同鉴证过程中,鉴证人员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鉴证材料,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应当要求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核实;鉴证人员有权就劳动合同内容的有关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内容不合法、不真实的劳动合同,鉴证人员应立即向当事人提出纠正:当事人对鉴证人员的处理认为有不当之处时,可以向鉴证人员所在的劳动行政机关申诉,要求作出处理。劳动合同鉴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鉴证机关交付鉴证费。
    (3)确认证明
    劳动合同鉴证机关经过审查、核实,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予以确认,由鉴证人员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名,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或附上加盖劳动合同鉴证章和鉴证人员签名的鉴证专页。
    3.劳动合同鉴证审核的内容
    劳动行政机关鉴证劳动合同时,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1)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以及各自的代表(或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权限是否有效、合法。
    (2)行为审查
    行为审查,主要审查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双方是否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无损害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内容审查
    内容审查,主要是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劳动者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审查用人单位的资产状况是否能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公平;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形式是否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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