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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与其他人员勾结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倒卖旅客车票为常业的,倒卖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集团的首要分子、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 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罚款。
第六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多收运费、票款或者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 必须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付款人,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将多收的费用据为己有或者侵吞私分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投机倒把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投机倒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滥用职权、利用办理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1年5月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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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待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零八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 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谋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 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和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 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疫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 权利。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