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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德、法的战略石油储备制度比较
  发布时间:2006-9-7 11:27:5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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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能源组织主要国家有着成熟的石油储备经验。

  从美、日、德、法四国的战略储备制度比较中发现:四国都在1973年石油危机之后开始对战略石油储备立法,美国是《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日本是《石油储备法》、德国是《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法国则是《关于工业石油储备库存结构的第58—1106号法》。四国对于储备目标和规模也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在政府储备方面,美、日、德的储备量分别是10亿桶、3.15亿桶、5350万桶。加上民间储备,美、日、德、法的石油储备量分别相当于其158天、169天、117天和96天的石油消费。

  四国的储备体制各有不同。

  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主体是政府战略储备,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

  日本是政府导向,储备主要由政府进行,但也严格规定每一个石油商都有一定储备额度,没有完成的要被罚款。

  而德国是“联盟储备”机制,官民联盟储备量、政府储备、民间储备比率为57:17:26。法国民间储备、政府储备的比率为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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