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是世界石油主要消费和进口国。2000年石油消费1.3亿吨,97.9%依靠进口。巨大的石油消费和进口需求,以及20世纪的几次国际石油危机,使德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石油储备,并逐步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储备制度。欧盟和国际能源署(IEA)均认为,德石油储备制度具有经济、高效等优点,并建议欧盟的中东欧成员国学习借鉴。
一、德石油储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1965年,德颁布《石油制品最低储量法》,规定所有从事石油及石油制品进口和生产的企业,必须拥有“应对石油供应短期中断”的储备。
1970年,德政府决定建立一千万吨“政府石油储备”,委托德工业管理公司管理。
1978年,德颁布《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决定成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石油储备联盟”,并责其建立可满足德65天成品油(汽油、中间馏分油及燃料油)消费的储备。法律同时规定德所有石油及成品油进口贸易公司和炼油厂,均须成为石油储备联盟的会员,并在完成联盟义务的同时,建立相当于25天进口或加工数量的企业储备。
1981年,德颁布《发电厂储备规定》,要求各燃油发电厂必须拥有能满足30天正常发电的燃油储备。
1987年,德修改《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将石油储备联盟的义务储备标准由65天提高到80天,并将石油及成品油进口贸易公司和炼油厂的义务储备标准由25天降至15天。
1998年,德再次修改《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决定由石油储备联盟承担国家法定石油储备,并将其义务储备标准由80天提高到90天,同时取消企业的法定储备义务。
2000年,德政府鉴于石油储备联盟已承担国家石油储备任务,决定不再保留政府石油储备,并将其储备的7百万吨石油售出。
二、德石油储备制度现状
德石油储备制度经过近40年的发展形成以下局面:
(一)德石油储备联盟承担国家法定石油储备,并以占德石油储备总额四分之三的储备成为德石油储备的主力。
(二)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和能力,建立生产和商业性石油储备。特别是未参加石油储备联盟的石化企业和燃油发电厂普遍拥有自己的原油和成品油库存。
(三)政府不直接进行石油储备,而是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对全国的石油储备进行调控。
三、德石油储备联盟运行机制
(一)储备管理
德《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是德石油储备联盟开展石油储备的法律依据和指南。
联盟现有会员108个,涵盖德所有原油及成品油进口贸易公司和炼油厂。联盟的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和常设委员会。
会员大会的法定任务是,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推举监事会中的企业界代表,确定理事会成员,制定和修改会费,选举审计人员。鉴于会员的企业规模大小不一,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大会对表决机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表决票由基础票和加权票组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每个会员自动获得一张基础票。每财年进口或生产数量超过30万吨的会员可获得加权票,标准是每30万吨一张。二是大会决议需有在场的四分之三表决票同意方可通过。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会。如有超过10名会员或15张表决票请求,也可随时举行特别会议。
监事会的法定任务是,确定储备的采购和签约,确定会费和预算,决定超额油出售收入的使用,任命和解除理事会成员,监督理事会工作并在理事会出现意见分歧时进行裁决,任命常设委员会成员,商议有关联盟的重大问题。监事会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官方代表3名,分别由联邦经济部长、联邦财政部长和联邦参议院指派;炼油厂和进口贸易公司代表各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以多数通过方式从6名企业界代表中选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如有两名以上成员或理事会要求须及时开会。 理事会的法定任务是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及其它没有明确分工的重要事务。理事会由2名地位平等的理事组成,任期5年。理事会下辖储备部、质量与技术部、财务部、法规与会费部、监察部和经营部,现有30名专职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