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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联盟还设有储备、条法、贷款和预算与会费4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向监事会和理事会提供咨询。其成员由监事会从会员中选拔任命。官方代表可参加委员会会议。
(二)储备方式
1、储备规模。德法律规定,联盟储备应能满足德90天的成品油(汽油、中间馏分油及燃料油)消费。联盟在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的义务储量,计算方式是“前3年(或上年)会员的进口和炼油总量÷1095(365)天×90”。如当年的定额高于现有储量,联盟须在6个月内将储量补充到位。联盟会员必须向联盟如实申报其进口或炼油情况。联盟通过与德联邦经济、出口监察局合作、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核查。违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目前联盟的储备规模为2366万吨,比义务储量多120万吨。
2、储备品种。联盟储备的品种为原油、汽油和中间馏分油。现有储备中大约50%为原油,50%为汽油和中间馏分油。联盟与德所有炼油厂都签订了紧急情况下原油加工协定,以保证需要时能及时将储备的原油加工成成品油。联盟对储备油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测,并根据情况变化(如储备油质量下降或出现新标号汽油等)进行更新。
3、储备分布。联盟储备的分布主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重视地区平衡。德法律规定,联盟储备的布局必须体现地区协调。为此,联盟将德全境分为5个供应区,按区设立对应的储油库。每个供应区的储量不低于15天的消费量。第二,力求节省、灵活、安全。为此,联盟将其大部分储备特别是原油储备,储存在北德地区的地下盐洞里。其主要考虑,一是利用地下盐层建设地下洞库可降低储备成本。二是地下储备有利于长期储存和防范外来破坏。三是这些储备基地接近主要港口与输油管道,便于输送。
4、储存方式。联盟储备中的原油以地下洞库储存为主,成品油以地上油罐储存居多。原则上不允许利用运输或生产设施进行储存,但在港口等待卸货的油轮除外。
5、储备设施。联盟使用的储备设施一部分为联盟所有,一部分从民间租赁。目前,联盟自有储存能力为1000万立方米的储备设施,以契约方式交其子公司“西北储藏有限公司”(NWKG)管理。其它储备设施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租用,合同期1至5年。由于德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在石油储备领域签订有双边互助协议,联盟也可租用这些国家的储备设施。
(三)储备资金
德法律规定,国家和公共基金不向石油联盟提供直接资助,企业也不得参股。只有国家法律更改造成联盟解散,政府才承担其债务。因此,联盟自成立之日起一直自筹资金,主要来源是:
1、银行贷款
主要用于购买储备需要的原油、成品油及储备设施。1978年联盟成立时向银行贷款约25亿欧元。至2003年3月底联盟共向银行贷款37亿欧元。联盟规定,银行贷款始终不予偿还,只付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限时还贷给联盟造成巨大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使联盟的新老会员都能分担联盟创业费用以体现公平。由于联盟作为法定公益组织具有良好资质,金融机构普遍愿向其提供优惠贷款。
2、会费
联盟的流动资金主要依靠会员交纳的会费。2003年会费收入约5亿欧元,绝大部分用于支付贷款利息、租赁设施租金,只有1%用于行政经费。
会费根据会员进口或生产的数量分类计算,按月交纳。会员须在每月底向联盟申报本月进口或生产的数量和种类,并在下月底前交纳相应会费。逾期交费需支付比欧洲央行的利率上限还高3个百分点的利息。会员进口或生产的原油、成品油一旦入境或进入成品油储罐即开始产生会费。出口、船运、炼油厂自行消耗和向盟国军队提供的成品油免交会费。用德自产石油加工的成品油仍需交费,但不计入联盟的义务储量。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会员大会决定,经联邦经济部长会同联邦财长批准。每财年内可根据联盟的开支情况进行一次调整。现行会费标准为:每吨汽油6.13欧元,每吨中间馏分油4.62欧元,每吨原油4.1欧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