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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律规定,联盟会员交纳的会费可“转嫁”给顾客。其作法是:
会员将其交纳的会费纳入商品销售价格,并在发票上注明“此价格包含法定储备费用”和列出费用数目。各销售环节均照此办理。因此,联盟及会员的储油费用实际上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3、超额油出售收入
德法律规定,石油联盟不得从事投机性买卖活动,但可在不干扰国内油市的前提下将其超过义务储量的储备油出售,收入归己。由于超额油数量有限且非每年都有,所得收入只占联盟收入的一小部分。
此外,联盟在购买储备油和出售超额油时可免交“石油税”和“增值税”。
(四)储备投放
德法律规定,德联邦经济部主管联盟储备的投放。决定投放的前提是:德能源供应受到直接威胁;德国内出现能源供应短缺;履行欧盟或国际能源机构的义务。如果投放期限超过半年,须经联邦参议院批准。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德联邦经济部曾按国际能源机构的要求指示石油储备联盟向会员开放储备。
联盟储备的投放不搞竞价销售,而是根据会员交纳的会费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个别地区的人民生活或公共机构的工作因能源供应受到严重干扰,也可根据联邦经济部长的指令向特定对象实行优先分配。储备油的投放价格按当时的市价确定,但不得低于储备的平均进货价格。储备的出库费用由购买储备油的会员承担。
联盟领导人最近在谈及如何认识联盟石油储备功能时表示,当今世界仍不太平,发生国际石油生产和供应危机的隐患犹存,国际社会围绕石油资源的竞争方兴未艾,保持充足的国家石油储备,对于保障本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战略”意义。但同时也应看到,随着影响国际石油市场价格的因素增多,特别是巨额国际游资炒作油价的能量极大,指望借助本国乃至多国的石油储备来平抑国际油价的大幅波动已不现实。美曾在2000年动用其战略石油储备平抑油价,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建立和完善形式多样,配置合理,同时又使用得当的石油储备体系将是各国保障石油安全的必由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