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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要从高能耗行业开刀 治理高能耗企业
  发布时间:2005-11-7 15:40:45 阅读次数: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循环经济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北京消息作为我国循环经济未来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关于推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厦门共识日前在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5年年会上获得通过。不仅如此,与会代表还从具体落实到立法支持等各个层面对循环经济进行了切实的探讨和研究。有关人士提出,探索发展循环经济模式,首先要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资源消耗大、污染重的重点行业。

  厦门共识呼吁,加快立法步伐,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积极动员企业、科研院校、公众等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循环经济发展,逐步把试点和示范扩大到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扩大到企业、区域和社会各个层面,扩大到一、二、三产各个产业,扩大到东部、东北、中部和西部等各个区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持,研究确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技术领域,制定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科技发展规划;抓紧制定配套措施,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综合运用价格和财税等经济政策,调节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在谈到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表示,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先抓好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资源消耗大、污染重的重点行业以及产业园区和若干城市的试点和示范,取得突破、收到实效。同时,下大力气抓好水资源和能源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资源的节约和利用,突破瓶颈制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前提,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在此前透露,循环经济法已经正式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组织起草。

  毛如柏指出,通过制定循环经济法,明确政府和有关主体发展循环经济的义务和责任,确立必要的行政强制、经济激励和自愿行动的法律规范,以形成一个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等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为我国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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