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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大事记
  发布时间:2005-11-28 9:19:4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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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

  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从法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1995年


  颁布《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和形式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规定资金运用的形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模式。

  保险企业的资金不得用于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资金陆续退出市场。

  1996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以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1999年10月

  保监会批准保险资金间接入市。根据当前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规模,确定保险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规模为5%,以后看情况适当增加。

  2000年

  保监会先后批复泰康人寿、华泰财险等多家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2001年3月

  保监会将平安、新华、中宏等三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从30%放宽至100%。

  2001年5月

  保监会分赴全国各地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检查。

  2002年5月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保险资金运用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保险资金集中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2002年10月

  《保险法》修订,原法第104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修改为第105条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公司以外的企业。”

  2002年12月

  保监会取消了包括“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比例核定在内的58条行政审批项目。

  2003年1月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保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保险资金用于与保险业务发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加以高度重视,而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成为保险资金管理体制与运作体制的新突破。

  2004年2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说明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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