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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牵一发而动全身 小农式税收泥淖三大表现
  发布时间:2006-2-7 15:44:53 阅读次数: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叶檀
 

这边厢对物业税、燃油税讨论正酣,那边厢对学校赞助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已悄然出台,引发社会各界激烈争论。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表示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对于这种被质疑为“非法收入合法化”的税收政策,有人辩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那么将这种逻辑推到极致,盗窃物品、贪污赃款可尽情囊括入纳税范围。确实已经有人以美国的判例法反证“非法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乃国际先进经验。但这种行为使政府税收的合法性蒙尘,同时在我国法治与税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此超前行事,今后也许会滋生刑法靠后、税收向前的机会主义弊端。

以为一切生产所得与消费行为均可征税,而无视征税的合法性前提,这是“小农”式税收泥淖的第一种表现。

第二种表现是,不顾我国税收的历史路径与现实约束,一味以“国际惯例”或社会公义的大帽子,在旧税未理的情况下添加新税。国际经验成为“小农”泥淖上的漂亮光环。

一些税收或财政专家热衷于向政府献策,要求增加税种,如增加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税率等等,其本意也许是为公共财政作贡献,却忽视了中国税制改革的基础性条件。

因为历史原因,我国税收主要以流转税为主,而所得税偏低。表现在房地产税负方面,即交易环节负担偏重而保有环节负担偏轻。于是,有专家提出,我国应该尽快开征物业税,改变目前房地产税费的不合理现状。此言固然不错,但问题在于,一些地区的各种隐性费用不包括在内,我国房地产税费已占房地产价格的30%-40%,并不算轻。在流转型税赋没有得到根本清理的情况下,忙于在保有环节叠加税收并非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明智之选。别的暂且不论,目前房价中已包含40-70年的土地出让金,若再将土地价值计入房地产税征税对象,重复课税就无法避免。

以国际情况相参照。德国尽管税率在0.5%-1.5%之间,但税基(由财政部门根据1964年基础数字加上这几十年的物价上涨指数确定)很低,对购房者负担影响很小。德国西部一幢房子,共4套住房,实际购买价为19万欧元,银行评估价是23.5万欧元,而全年房地产税仅270欧元。欧美各国情况虽然不同,但国际通用的安全税率应在0.8%以下。

在房地产逐渐降温的情况下,不谈房产交易的实际税赋的改革,不谈转型中的历史欠债,把眼光转而盯住保有环节,难免有敛财之讥。追根溯源,那些不考虑税收转型的基础建设、一味以国际经验自重的学者恐怕难辞其咎。

第三种表现是,在税收优惠范围上任意挥洒,使不同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如二手房交易个税等税种,都根据纳税对象的不同,曾经或正在实行种种优惠政策,导致税网不靖。

阿Q一旦有权,不知会不会按照三六九等分配财产,出现王胡纳重税、吴妈课轻税的情况。当然,我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有促进产业发展与引进外资等现实原因,并不全是小农意识的表现。但是,随着中国税收改革的深入,建立公平、有序、操作性强的税收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

税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应从税制转变的大局出发,谨慎从事。不顾现实情况、不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纯粹以税种的多少以及表面上的国际经验作为衡量税制先进与否的标准,实乃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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