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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风险的条件
  发布时间:2006-1-1 15:43:46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
 

  可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又称保险公司,下同)可以承担的风险。风险种类很多,有的风险损失大,发生可能性大,保险人不愿承保;有的风险损失可能性很大,但损失额很小,投保人认为无必要投保。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下同)将其所面临的分散性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

  原则上说,可保风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
  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就不相同。因此,风险也就无法进行同一集合与分散。此外,由于不同质的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

  (2)风险必须能计算出来
  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可以用数学方法计算,或可根据以往的记录统计出来。保费的计算即建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之上。   (3)风险必须是偶然性的
  有意造成的损失或必然发生的损失不适宜保险。人们可以预测在某个群体中损失出现的概率,但无法知道损失将出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这才有分担风险的必要。

  (4)风险不具有普遍性
  保险标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否则保险分担损失的职能会因无力承担而丧失。实际生活中某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会造成巨额损失,战争或政治事件可能造成普遍性损失。对此,应由国家出面承担,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再保险转移一部分风险,或者分散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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