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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要上医疗责任险
11月4日,北京市卫生局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从本月开始,北京市卫生局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标形式,由市卫生局从各大医院挑选深谙医疗、管理、法律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投标的保险公司进行评标。医疗机构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费率、调解处理等有关条件,与中标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如果一切顺利,北京市从明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凡是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都必须投保,民营医疗机构则可自愿投保。
A医疗责任险应运而生
众所周知,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职业,误诊误治是客观存在的。而医疗服务也不等同于一般消费,有风险,且是高消费。一位外科医生坦言,现在由于医疗纠纷中的赔付问题,医生的压力很大。面对各种压力,使得一些原本做起来游刃有余的手术,现在却无人敢问津了。如何让大夫放手做高难度的手术,一旦失误病人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职业保险自然是一种办法。
近年来,医患纠纷日渐增多,有不少病人和家属都提出要经济补偿。以前是矛盾的双方面对面,而今后患者及其家属有问题直接去找第三方,也就是保险公司解决。北京大学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首钢医院院长那彦群也认为医疗责任险的广泛推行是件好事。他说:“当代医学还未发展到包治百病,病人的个体也存在差异,许多纠纷并不是因为医生缺乏责任心,而是由技术原因造成的,不是医疗事故,可患者和家属却接受不了。如果上了保险,他们该不该得到经济补偿,赔付多少全由保险公司定。” 谈起北京市即将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推行医疗责任险的原因,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分析,首先是近年来,北京市医疗纠纷及赔偿金额都呈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个案赔偿金额从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至几十万元,最高的单起案件赔偿数额达130万元。
其次,患者及家属因医疗过失争议赔偿问题到医院吵闹,甚至冲击、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
第三,频繁的医疗纠纷不仅使许多医务人员长期困扰于医疗纠纷,对医院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某些效益差的小医院甚至经不起一次较大医疗侵权案的赔偿。
第四,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导致医务人员的防卫性医疗行为增加,特别是急重症、高风险的病例救治,由于有的医生积极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盲目地享受被告知的权利,治疗前患者要签署大量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往往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B医疗责任险四大焦点
焦点一:医疗责任险保什么
《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分担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医疗过失纠纷处理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承担机制。
北京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邓小虹解释,参加这个保险的是全市所有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这些医疗机构中所有的一线医护人员。该保险并不是只赔医疗事故,只要患者对医院或是某个大夫护士的工作有意见,不管是在服务态度、医院管理还是医疗质量方面产生纠纷,都可以要求赔偿。
焦点二:保险费谁来掏
《意见》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不得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增加患者负担。
邓小虹解释说,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共同缴纳。医院的保费是按照医院的等级以及床位数分成高中低三个档次,在同一赔偿限额内,风险大、手术多、疑难病人多的大医院的保费肯定要比社区医院高。医护人员的保险费率依医务人员所在的医疗机构的级别、科室、职业、职称的风险大小不同,高风险高保费,低风险低保费。在同一家医院,外科、妇产科等高风险科室缴纳的保费肯定比中医科、理疗科高。
没有保险,医护人员心里没底儿,上了保险,医护人员在放开手脚的同时,也会感觉有压力。如果哪个大夫出事故或是有纠纷,保险公司都会有记录,如果一个大夫总是闹出医患纠纷,那么他第二年的保费就会相应提高,但是在合同期内,保险公司不得拒保。如果一个大夫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出过医疗事故,第二年他的保费就会有优惠。
焦点三:医疗纠纷患者该找谁
《意见》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是经保险公司委托、从事医疗责任争议的调查、调解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等工作的卫生法律服务的社团组织或者社会中介机构。
邓小虹解释说,过去患者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无外乎三种。第一种办法是找院方“私了”;第二种办法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医学会的专家给纠纷一个说法儿;第三种办法是打官司诉诸法律。
实施了医疗责任险后,患者渐渐会习惯“出了纠纷不找医院,去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在一些大医院里设立纠纷调解点;而在一些风险和纠纷都较少的中小型医院,保险公司可能只要留下联系人和电话,遇有医患纠纷能够随时处理就行了。
焦点四:谁给医疗纠纷当裁判
《意见》规定,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邓小虹解释说,对于医生和患者来说,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是第三方,像个“裁判”,在医患纠纷中,院方有没有错、该不该赔、需要赔多少都由这个“裁判”说了算,这个第三方的介入像个缓冲带。目前《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中对“裁判”的要求很高,需要配备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人员。
但是邓小虹也坦言,谁都不敢保证医院和患者对“裁判”的所有判罚都满意。如果对结果不满意,仍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意见》还指出,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均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