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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利益链暴利惊人
  发布时间:2005-11-24 13:59:59 阅读次数:
来源:建安医信网 作者:
 

    一套心脏介入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到患者身上时的价格竟是出厂价的3倍多……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医疗器械销售的利益链条中,暗含着惊人的暴利。患者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医疗器械生产商、经销商、医院、医生牟取巨额利润的“牺牲品”。

  “高价”手术账单的秘密

  山东济南的叶大爷,因为冠心病多年缠身,不久前按照医生的建议做了心脏介入手术,就是在冠状动脉中植入一个支架,使血流通畅。这类手术因风险小、疗效好受到越来越多医生和患者的青睐。

  手术当天的结账单显示,手术费用高达5.47万多元。其中,植入人体内的支架和其他一些辅助器械就花去了4.6万多元,占手术费用的84%;此外还有检查化验费4400多元,药品2300多元;而体现医生劳动和技术价值的诊疗费和手术费却只有区区2000元,还不到手术费用的4%。
 
  那么,这些高值耗材究竟价值几何?果真比医生的技术还值钱?

  据了解,进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至少需要使用冠状动脉支架、扩张球囊、导引钢丝、导引导管、Y接头套接、冠脉造影导管、动脉血管鞘、造影导丝、三连三通、三环注射器以及压力延长管等10多种医疗器械。

  济南一位从事过心脏介入手术器械销售的李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他给某医院供货的价格表,如果使用国产普通支架,一套包含上述11种器械的产品,出厂价仅为8598元,经销商却以近3倍的价格2.317万元卖给了医院,医院加价15%后卖给患者,此时的价格已高达2.66455万元。

  分解巨额利润流向

  从生产厂家到患者,价格翻了三个“跟斗”。那么,中间的1.8万多元流向何处?

  李先生告诉记者:以一位病人花2.66455万元的医疗器械费为例,医院可以得到的利润为3475.5元,医生的回扣有2317元至3475.5元,而经销商的利润则高达万元。

  “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更具‘竞争力’,按照行规,经销商私下必须按医院进价10%至15%的比例付给医生回扣。”李先生解释说。除了一定比例的回扣,每到节假日,经销商还要请医生出去玩玩;春节要给医生拜年送红包;平时也得送些购物卡、汽油票……“看起来花了不少钱,但和赚的相比就是九牛一毛了。”李先生说。

  去年8月,重庆市中山医院骨科主任张鹏龄,因受贿罪而锒铛入狱。他利用职务之便,在三年半内,收受医疗器械供应商回扣13万余元。

  根据张鹏龄的供述,作为科室主任,他有医疗器械使用的决定权,供应商给回扣是想让医生多用他们的产品。给张鹏龄供货的一位经销商在庭上作证时承认,产品进入医院时,设备科要收取10%的回扣,还要按发票金额的10%给相应科室主任回扣。“我们必须给回扣,而且其他器械经销商也要给回扣,如果我们不给,企业就无法生存。”

  患者利益“靠边站”

  与竞争惨烈的药品市场相比,属于三类医疗器械的高值耗材,因技术含量较高,目前不仅国内甚至国际上能够生产的厂商也是屈指可数。在一定区域内,一家生产商一般只选择一到两家经销商代理自己的产品,因此竞争并不激烈。

  记者得到的一份某外资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经销授权证明书,印证了这一点。厂家对各经销商的经销区域做出了严格限定,甚至具体到了每一家医院。“这是为了协调经销商之间的利益,防止相互压价。一旦出现超出范围经销的情况,厂家就要处罚或停止供货。”李先生说。

  这样,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形成了默契的利益关系。然而,要使高额利益能从患者手中“兑现”,整个利益链条上还必须有医生的“加盟”。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医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自己青睐的产品推销给患者。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生产商、销售商、医院以及医生这四方形成了稳固的利益链条,为维护高额利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重庆一家医院骨科的陈医生坦言,当作为企业的医院,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需获取利益才能维持自身发展的时候,要顾及承担社会责任几乎不可能。相比之下,患者的利益只能“靠边站”了。

  政府应强化监管维护患者利益

  为了挤出医疗器械价格中的水分,2004年,卫生部选择了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量较大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八省市119家三级医疗机构,试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期望通过招标制造竞争,挤压耗材价格水分。经过集中采购,耗材价格确有下降:心脏介入类耗材降价37.60%,人工关节降价24.26%,心脏起搏器降价15.21%。

  但即便如此,此类产品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的情况仍未根本改变。当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山东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医疗器械价格就是靠市场调节,由双方协商定价。在没有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物价部门无法认定价格是否合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受到侵害。”

  此外,法纪对医药回扣约束作用软弱,也是医药流通领域重重黑幕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重要因素。医药回扣隐秘且风险低,销售人员和医生单线联系,证据采集困难,给司法办案造成了障碍。《刑法》还规定,受贿的重要条件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对负有管理职责的院长、科长等人员,可以受贿罪定罪,但对只有职称而无职务的医生,利用处方权牟利能否定罪,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

  重庆市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孙元明认为,政府监管缺位、法律法规滞后,导致患者利益无从保障。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要从加强政府职责入手。

  首先,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山东大学一位专家认为,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如果市场形成的价格本身是合理的,而政府只需进行宏观调控,那么可以完全由市场定价。但目前的情况是,无论是对药品采取的部分由政府定价的政策,还是对医疗器械采取的完全由市场定价的政策,都出现了价格虚高的问题,说明目前的价格政策存在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完善对医疗器械的价格监管机制。

  其次,寻求患者“代言人”。目前,患者并没有能够和药厂、医方相抗衡的势力,只有通过发展“第三方付费制”,形成为患者“代言”的强大组织,影响生产厂家、经销商和医生的行为,形成对医方的有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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