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中国医疗器械领域内的惟一一部法规,2000年出台的《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存在先天不足。比如,在这部条例当中,没有对“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定义作出规定。整部条例中,医疗器械的监管以注册为核心,所有医疗器械,分为注册和未注册两种。陈晓兰认为,这意味着企业只要有了注册证,便仿佛有了一张“护身符”,此后,不论是“以次充好”还是“偷工减料”,都基本上游离在法律监管之外。即便是受到查处,也不过是象征性地罚款了事———这只能伤及企业的皮毛。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当事人因药品造假而被判刑的例子并不少见,却从未听闻哪个人因医疗器械造假而负刑事责任。此外,中国已初步建立药品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假器械却没有规定。
这部只用了7天便制定出来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语)医疗器械领域内的“根本大法”,却仍在主导国内的医疗器械市场。因此,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加强医械监管问题,早已成为业内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