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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宪章》在从传统建筑学走向广义建筑学一章中提出了全社会的建筑学的概念。 笔者以为,这既是对20世纪建筑学发展的一个精当总结,也是对未来的建筑设计模式的一种良好展望。 它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方面,建筑师要参与社会,建筑发展要考虑到全面的社会--政治背景,建筑师要作为专业人员参与所有层次的决策;另一方面,建筑设计过程也要接受全社会的参与,(建筑学)必须要创造出日益美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而这有赖于使用者与决策者的参与。
一、建筑师要参与社会,参与城市人居环境建设中所有层次的决策 建筑是什么?答案从来众说纷纭。然而,不论说建筑是空间、还是场所,或是别的什么,人家都有这样的共识:建筑绝不只是一个房子,绝不只有一个物质的壳,它还必须包含有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意义、经济意义、精神与情感意义、文化意义等等。因此,建筑学从古到今一直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兼有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和美学等多种学科专业的知识特征。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和知识结构还在不断拓展,人居环境观念的兴起就是一个新的标志。
另一方面,建筑活动本身也是一项扩散性很强的社会经济活动,建筑物之设计和建造是在复杂的社会、政治网络中实现的,因此,建筑与它所在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之间有着割舍不掉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本世纪后半叶以来建筑界出现的回归城市、城市中的建筑等思潮,就是对这个基本事实的一种重新体认。
正因为上述原因,建筑师的任务从来就不是单独设计一所房屋,他除了需要考虑房屋内部的人的活动,他还要关心房屋外部的人和社会的活动;他除了需要关心房屋自身,他还要考虑房屋与周围环境,与整个城市的关系;他不仅要了解城市时尚的变化、他更需要体察城市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环境状况。换言之,建筑师在设计建筑的同时,还在参与设计整个城市的人居环境。从占希腊的木工长和中国古代的堪舆先生,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的米开朗淇罗、达芬奇等等,建筑师们莫不以此为己任。只是在20世纪以后,由于社会分工愈加深入,专业领域划分愈加细致,才导致建筑学领域开始趋于狭窄和破碎,建筑师也更多地退缩于单个房屋的设计和建造,较少参与整个城市建设的研究与决策。很明显,这是与建筑学本质的综合性和建筑活动的社会性相矛盾的,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举例来说,目前中国许多城市在市区修建道路时, 往往首先是由市政工程师与政府官员一起进行研究和决策,确定工程是否上马以及道路的走向、红线等关键性指标, 然后(有时甚至是工程开工以后)再安排建筑师来进行所谓街景设计。殊不知,道路工程是否可行以及道路的走向和红线本身就直接影响街景,而且,它们还必须与城市规划、文物与环境保护,建筑设计以及当地居民的工作生活需求等一起统筹加以考虑,而这些工作都离不开建筑师的参与。试想,当政府仅仅为了满足市政工程要求而决定将一条70米宽的道路笔直地横穿城市的历史街区后,建筑师又该怎样来设计街景呢?
由此可见,在城市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建筑师作为城市环境的设计师,必须更多地参与城市规划建设中各个层次的决策,而不能象许多市民所戏谑的那样只是最后来给人家擦屁股。须知,建筑与城市的建设往往是难以逆转的,一旦决策出现失误,给整个城市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恐怕永远都难以擦干净。
从目前情况来看,建筑师要真正能够参与决策,仍然有赖于两个方面的发展。一方面,城市规划建设的决策过程应当更加民主和开放,政府要在这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筑师参与决策过程。另一方面,建筑师自身也需要跳出狭隘的技术--美学局限,建构广义建筑学的思维框架,在宽广的城市社会经济空间中探寻人居环境建设的解决方案。
二、建筑设计过程要接受社会的参与,形成政府-公众-开发商-建筑师的多边合作关系 传统建筑学强调建筑师为业主服务,而今大的业主大部分是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开发商,因此,传统的建筑设计过程基本上是在建筑师和开发商两者之间进行的,存在较多局限。
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发商作为一种经济人,往往总是强调建筑的经济效益,忽视建筑的社会、文化、环境效益。同时,尽管开发商常以建筑使用者的代表自居,但开发商关心的只是建筑的交换价值,与使用者关心的建筑使用价值并不一致。
另一方面,尽管许多建筑师能够以捍卫社会利益和满足使用者需求为己任,但实际上却并不胜任。首先,对建筑师个人而言,何为社会利益实际是不明确的,但建筑师与开发商之间的雇佣关系却是非常清晰的,因此,建筑师仅凭个人力量,不可能与开发商所代表的市场力量相抗衡。其次,建筑师对于何为使用者的需求也是不清楚的,因为建筑师也不是使用者,完成设计以后也许一辈子都不会再进入该建筑,他们能否自觉关心使用者的需求是值得质疑的。
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传统建筑学在改善城市环境(特别是居住环境)方面的失败,要求在建筑和城市设计中更多地开展公共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出现了不少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如发轫于英国目前己在全球传播的社区建筑运动、A·厄斯金的参与式规划、A·D·索伦森的公共选择规划以及近年来兴起的T·塞杰的联络性规划(Communcative Planning)等。这些理论与实践的核心是要求改变传统建筑学的设计模式,从建筑师--开发商的单边合作扩展为政府-公众-开发商-建筑师的多边合作,换言之,政府与公众作为城市物质环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分子,也需要积极参与到建筑设计的过程中。
首先,政府是城市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同时也是城市人居环境建设的主要决策者,他有责任参与建筑的设计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代替建筑师的工作。作为管理者,政府应发挥自己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管理职能,通过税收、财政、土地开发等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导则等技术手段从宏观上引导和控制建筑设计过程,促进社会、经济、环境、文化的协调发展;政府还应是支持者和帮助者,他应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整合和协调参与建筑设计各方的利益冲突,扶持和帮助社会的弱势人群,特别是要积极促成城市居民的参与。
其次,还需要发挥公众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并不是神的造物,他仍是一种人类的组织,他也有自己的利益,如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官员自身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等。正如布坎南所指出的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所以政府不一定能纠正市场错误,事实上反倒可能使之恶化。因此,简单地把政府看作是与市场力量相抗衡的唯一非市场力量是片面的。另一方面,城市人居环境建设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建筑设计过程,这是在政府和开发商之外的真正的第三种力量。他们是整个城市环境的使用者,也是受益者(或受害者)。对他们来说,他们应该接受营建城市环境的责任,从消极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的自愿行动者,愿意投入时间、精力与资金,学习如何保护与改善环境,并为城市环境建设作出贡献。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公众参与绝不应当只是一个形式。正如S·R·安斯汀所指出的,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不但包括被告知信息、获得咨询和发表意见等法律赋予公众的最基本权利,而且还包括公众对整个营建过程的参与和控制。社会学家特纳指出:一旦居民掌握了主要的决策权并已可以自由地对住房的设计、营造维护与管理等程序以及生活环境作出贡献时,则不但型塑而且激发了个体和社会全体的潜能。相反地,如果人民对居住过程的关键决策缺乏控制力与责任感,则居住环境可能变成个人价值实现的障碍和经济上的负担。
在这种的新的设计模式中,开发商和建筑师也需要调整自己的角色,从而真正与政府和公众形成一种新的合作伙伴关系。对开发商而言,必须改变以往居高临下的施舍者形象,要成为参与城市建设的服务者,只有更好地为城市和居民提供服务,才有助于自己获得更多的利润。
对建筑师而言,应努力利用自己的技术与知识,为解决城市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创造性的构想,成为城市环境改善的促成者(Enabler)和培育者,而不再是卖弄专业智慧的专家。建筑师必须改变以往的追求个人独立或唯开发商马首是瞻的设计习惯,最好的设计方式应是更多地深入城市和街区,与公众直接接触。这可以帮助建筑师掌握环境及与他共同工作的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为了帮助公众更有效的加入环境设计与经营,建筑师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和NGO发展新的沟通技术与分析技术。这主要包括:建立完善的公众环境教育机制,激发居民环境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调查与反馈手段,反映使用者的个体需求;建立有效的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机构;公开展示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放弃一次性方案,代之以持续的阶段性设计和定期的检查修改;使用互联网、模型、幻灯片等帮助公众了解设计过程,等等。
三、结语: 1933年的《雅典宪章》突出强调建筑师的作用,提出每个城市计划,必须以专家所作的研究为根据,它必须预见到城市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同的阶段。而在1977年的《马丘比丘宪章》中,则开始强调公众参与的作用,呼吁:人们必须参与设计的全过程,要使用户成为建筑师工作整体中的一部分。本次《北京宪章》则明确提出全社会建筑学的概念,不仅提出建筑师要参与人居环境建设的所有层次的决策,而且提出应让社会(政府和公众)更多地参与整个建筑设计过程,这种双向的全面参与无疑将成为下一世纪人居环境建设的基本设计模式。
展望21世纪,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在全社会的建筑学模式下, 建筑师们与所有合作者一起,必将推动整个人居环境建设迈向一个新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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