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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就是权力
——关于公共艺术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6-4-7 21:00:03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鲁虹
 

    一部文化艺术史告诉我们:古今中外,在任何国家与地区,只要政治事务的决定权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对于公共空间的支配权,也就必然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所以,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许多出现在公共空间里的艺术品,最初无不体现着少数当权者的意志,而与当时人民大众是很少有关联的。尽管在漫长的时间里,有一部分出现在公共空间的艺术品,被大众赋予了全新的含义,并逐渐演变成了具有“公共性”特点的艺术。例如耸立在郑州市中心的“二七”纪念塔由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革命化”建筑最终转换为特定城市的象征,便很说明问题。[1]但这与我们在今天所说的公共艺术并不能同日而语,也根本不是一回事。
公共艺术近年在中国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由新时期开始的改革开放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极大地促进了城市的发展,这就为一些城市与社区在公共空间里放置大量的艺术品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二,伴随着人民文化教育水平与民主意识的不断提升,一个公民(市民)化的社会在一些发达地区正日益形成,这也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希望对如何在公共空间里放置艺术品拥有发言权。

从本质上看,所谓公共艺术的概念在中国得以提出既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完全可以说,它实际上提出了应该由公众来掌握空间支配权的问题。这是对既往历史的一种颠覆。因此,公共艺术又是一个带有浓厚社会学与文化学的概念,而非纯艺术的概念。一些人往往把这一概念(问题)放在十分精英化的艺术小圈子里来谈,就好像让出现在公共空间中的艺术品具有某种公共性,是艺术家对公众的一种恩赐,殊不知这是公众的天赋权利。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近年来,有批评家与艺术家提出了艺术的公共性问题,[2]但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艺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它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还仅仅是一种理想化的形态和一个应该为之努力与追求的目标。因为在中国现阶段,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在公共空间里如何安放艺术品,从来就没有拥有真正的发言权。

这里,存在一个严重的误区,那就是在一些精英意识严重的人看来:首先,人民大众完全不懂艺术,而且有些人还趣味低俗。如果按他们的想法去做艺术,只会导致艺术的倒退和堕落;其次,中国的人民大众不仅受教育程度低,还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即使向他们去征求有关公共艺术的意见,他们也会置之不理。于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便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当少数艺术家从某地区或社区领导那里获取了支配空间的权力后,他们不仅从根本上忽视了公众的意愿,还对其实行了具有独裁性质的“视觉暴力”。也许,在一些艺术家的眼中,自己的作品无比高雅或无比艺术,但对公众来说,则与天书一般,根本无法自由进入,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交流。另外,也由于一些艺术品严重侵害了公众必须的生活空间而引起了强烈的反感。这样情况发展到极端的地步后,在一些地区或社区,甚至出现了公众坚决要求拆除某(些)艺术品的情况。久而久之,还形成了少数艺术家与公众之间的严重对立。

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我坚持认为,中国的关键问题,就是要努力建立一个真正体现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此外我还认为,这应是中国今后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反对与防止少数人——无论是长官,还是艺术家——的独裁,进而将大多数人的意愿吸纳到对于公共艺术的决策过程中。否则,所谓公共艺术对于我们永远只是一种美好的空谈。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要真正形成具有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通过权威的立法机构发布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和相关政策。例如美国的一些州与城市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颁发了著名的“百分比艺术计划”,成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推出了“公共场所艺术计划”, [3]并配以一系列相关政策等等。正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那样,这些有力的举措,不仅从经济上为公共艺术的出台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也为民主程序得以真正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当然,这样的美好目标在缺乏相应制度传统与制度背景的中国是不可能短期实现的,它需要各方面的有识之士共同努力才行。不过,在缺乏相应法律文件与政策的同时,人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先期在一些有条件的基层教地区(社区)进行自觉的探索,以便探索出若干可操作性强,且符合民主程序的做法与经验。在这方面,批评家孙振华在深圳园岭策划的群雕《深圳人的一天》就做出了很有意义的探索。[4]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定会形成一个具有民主观念的艺术运作机制。

我在上文所强调的让大众来行使对于公共空间的支配权,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是艺术家,更不意味着让大众都来从事具体的艺术品创作。从民主的基本定义来看,民主的本意如果要体现在做公共艺术的过程中,至少应该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按照平等的原则,应由公众直接掌握支配空间的权力;第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由公众通过投票的方式来做出必要的选择。这意味着,大众对于公共空间的支配权,最终会体现在对于某艺术方案或某(些)艺术家的授权上。而我们知道,在以往,类似授权一向都是由少数当权者任意行使的。它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无视公众的合理意见与根本利益,还会带来洗黑钱等诸多问题。事实上,只有在大众完全取得了对于公共空间的绝对支配权后,他们的想法与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我认为,如果要按照这一基本原则来设定推出公共艺术的运作机制,那么,当一个社区决定要安放公共艺术作品时,首先要做的便是召开社区居民的会议,以按照民主原则来决定在社区内的什么场地里安放什么样的艺术品。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在很大的范围内,人们总是很难为一两件艺术品召开全体居民大会,故在更多的情况下,要由为公众推选出来的居民代表大会成员来完成对公众意见的收集工作。而在更大的地域——如一个市或一个区,则应成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并就与公共艺术相关的事宜,举行民调、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5]其次,由居民代表大会按照经费预算在社会上进行招标,而且必须引入中介的审计机构,以防止有人从中获取私利;再其次,将所有的参选方案予以公示,以便让公众选定某一方案,并针对其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最后,由居民代表大会按公众的意愿与特定艺术家签下有明确意向的合同,进而监督艺术家完成作品。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只要艺术家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又不肯按公众的意愿加以修改,居民代表大会就可以对艺术家收回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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