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联盟  用户: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会员专区 会员手册 增值服务 帮助 商业论坛 “帖不够”广告信息


商业中国
博雅艺术
经营管理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分类>>旅游>>产业思考>>正文
质疑“旅游法”:管旅游还是管旅游业?
  发布时间:2006-4-28 9:16:21 阅读次数: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旅游法》经过20年的努力终于进入了立法程序,但这部“旅游法”的的法权主体和涵盖范围仍受到各方面的质疑。

  Sohu旅游频道资深顾问王健民质疑称,《旅游法》是“管”“旅游”的法,还是“管”“旅游业”的法?如果是前者,那么,这个法案中将涉及个人出行的旅游权问题,这个旅游权应当是人权的延伸,那么《旅游法》就应当是《国际人权法案》的一个延伸。如果是后者,那就不叫作《旅游法》,而应叫作《旅游业法》,用来界定和厘清旅游业内政府部门、旅游企业和旅行者的权责关系。

  王健民还认为,“旅游业法”这一提法,也能避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平行部委,如林业部、水利部、商业部、交通部等重新划分旅游资源的嫌疑,使得立法更为顺利地推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红婴女士则指出,《旅游法》提议案方以及对此关注的行业各方,目前都缺乏一个坚固可靠的理论论证。因此,《旅游法》具体建立在一个怎样的法理基础上,以及这部法律以什么作为它的终极指向,这些立法最需要的前提在各家众说纷纭的话语中却是一片迷雾。

  对于《旅游法》,刘教授认为首先就是要思考“旅游”这个主题词的真实涵义,应当注意除了拉动经济这样的现实利益之外,“旅游”还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方式和权利,应当在“人权”这个核心概念上去处理旅游中游人——企业——国家机构,三方的权责关系。

  最后,刘教授指出,《旅游法》面对的法权主体之一,应当不是“游客”,而是“游人”。因为当下越来越多的青年旅游者已经开始独立地背包旅游,他们不参团,不进入与旅游企业的合同关系,不是作为单纯消费者的“游客”。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方的旅游管理机构如何为这些独立的“游人”提供信息和安全服务,将是未来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问题。用刘教授的话说,各地方的旅游局应当从一个管理机构向一个服务机构转型,而这些,都是《旅游法》所需要处理的现实基础。

 
行业知识    
机械电子 能源化工 矿产物流 建材房产 纺织家电 手机通讯 医卫医改 财经商务 股票期货
媒体动漫 广告旅游 教育农业 餐饮娱乐 钢铁汽车 政策法律 碑帖青铜 书法国画 陶瓷收藏

相关新闻                    办公软件应用
·分析:全国人民需要旅游法的理由
热点新闻
 
相关 连接  
 
 
站内搜索
    
最新新闻
·我国木地板产业的发展趋势
·中国纺织产业安全报告
·建材行业上半年运行形势分
·中国研制激光透明陶瓷 透
·由东京工业大学开发成功可
·2006年内衣行业发展走势分
·2006年下半年药业市场展望
·2006年下半年中国酒业发展
·加拿大科学家用红外传感器
·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加强投

热点话题         行行出状元!
 
Google
关键词导航
商业 机械 创业 车床 化工 期货 股票 财经
 
 
 
Google
 
Web www.Biz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