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变至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 50%的票款: 1. 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去票处理。 2. 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 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min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 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 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m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4.旅客未按票面制定的日期、车次乘车(含错后乘车2h以内的)但乘坐票价行同的列车时,列车换发代用票;超过2h均按失效处理。 5.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中转换乘或中途下车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补剪、补签只喝收手续费,但已使用直到站的车票不再补剪、补签。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郊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作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八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 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2h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期许在开车48h以前办理。 2.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3. 旅客开始旅行后比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 4.退还带有“行”字戳记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 5.站台票收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第四十九条 因承运人责任致使旅客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不收退票费: 1.在发站,退还全部票价。 2.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退还全部票价。 3.在到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使用部分票价差额。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 4.空调列车因空调设备故障在运行过程中不能修复时,应退还未使用区间的空调票价。 第五十条 发生线路中断旅客要求退票时,在发站(包括中断运输站返回发站的)退还全部票价,在中途站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但因为涨价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车票不退。如线路中断系承运人责任时,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一条 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核体积是:儿童(含免费儿童)10kg,外交人员35kg,其他旅客20kg。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cm。杆状物品不超过200cm;重量不超过20kg。残疾人旅行时代步的折叠式轮椅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上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