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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不属于已、二、四类包裹的物品。 四类包裹: 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2.计算机、录像机、影碟机、音响; 3.服装; 4.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5.超过包裹规定重量的物品;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包裹每件体积、重量的物品。 第六十六条 运输四类包裹中5、6乡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kg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制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办法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克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1.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2.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3.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5.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6.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应有丁、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七十条 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第七十二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第七十三条 承运人对岸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与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第六节 包装和货签 第七十四条 行李、包裹的包装必须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其包装的材料和方法应符合国家或运输行业规定的包装标准。 第七十五条 承运后、交付前包装破损、松散时,承运人应负责及时整修并承担整修费用。 第七十六条 行李、包裹每件的两端应各有一个铁路货签。货签上的内容应清楚、准确病与托运单上相应的内容一致。 第七十七条 托运易碎品、流质物品或以及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在保装表面明显出贴上“小心轻放”、“向上”、“一级放射性物品”等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七节 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第七十八条 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中途需饲养的动物等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应购买车票并对所押物品的安全负责。承运人应为押运人购票提供方便。 车站行李员对已经办理承运的包裹应通知押运人装车日期和车次。 列车行李员应对押运人进行登记并告之安全等注意事项。 第七十九条 带运包裹是指旅客将按包裹办理的贵重品、重要文件、尖端保密产品带入包房自行看管和装卸的物品。带运包裹的重量每个包房不得超过100kg并应保证车内秩序和安全。对占用的包房铺位应按占用数量购买车票。所带物品影响其他旅客时,应单独占用包房病按包房的铺位数购买车票。
第八节 运到期限 第八十条 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输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600km时,每增加600km增加一日,不足600km也按一日计算。包裹400km以内为三日,超过400km时,每增加400km增加一日,不足400km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