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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 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 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 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 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KM;空调票20KM;加快票100KM;卧铺票400KM(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 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
第三章 旅客票价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
客票部分: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票价中包括旅客以外 伤害强制保险费。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第十五条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 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第四章 行李、包裹运价 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KG,即得5KG为单位的运价基数。 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KG的运价基数推算。 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 物品名称 |
计价单位 |
规定计价重量(kg) |
备注 |
| 残疾人用车 |
每辆 |
25 |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
| 自行车 |
每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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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力自行车 |
每辆 |
25 |
含机动自行车 |
| 两轮轻型摩托车 |
每辆 |
25 |
1。含轻骑 2。汽缸容量50cm³以下时 |
| 两轮重型摩托车 |
每辆 |
按汽缸容量每cm³折合1kg计算 |
汽缸容量超过50cm³时 |
| 警犬、猎犬 |
每头 |
20 |
超重时,按实际千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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