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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运价的计价重量以5Kg为单位,不足5Kg按5Kg计算。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Kg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Kg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Kg),对超过部分按行李 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二十五条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 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 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t的尾数进整为1t)。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 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第三十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里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400km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
| 里程 |
占400km卧铺票价的比例(%) |
| 1~100 |
25 |
| 101~200 |
50 |
| 201~300 |
75 |
| 301~400 |
100 |
第六章 客运杂费 第三十二条 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标准见附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