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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 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 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1.娱乐车、餐车,每日每辆1002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501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车,每日每辆653元。 3.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每日每辆349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每日每辆278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表、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 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 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h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 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 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 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 1.包车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1)开车48h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h至不足48h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h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数。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h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h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 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附表3.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计费条件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站台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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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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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手续费 |
列车上补卧铺 |
5元/张 |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核收一次手续费 |
| 其他 |
1元/张 |
| 3 |
退票费 |
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 |
2元/人次 |
1.代用票按每张核收 2.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
| 4 |
送票费 |
送到集中取票点 |
3元/人次 |
|
| 送到旅客所在地 |
5元/人次 |
| 5 |
标签费 |
货签费 |
0.2元/个 |
|
| 安全标志费 |
0.2元/个 |
| 6 |
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 |
装运前 |
5元/票次 |
|
| 装运后 |
10元/票次 |
| 7 |
行李、包裹查询费 |
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 |
5元/票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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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李、包裹装卸费 |
从行李房收货地点至装上行李车,或从行李车卸下至交付地点,各为一次装卸作业 |
1元/件次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9 |
行李、包裹保管费 |
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
2元/件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10 |
行李、包裹搬运费 |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
1元/件次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11 |
行李、包裹接取送达费 |
接取、送达个为一次作业每5km(不足5km按5km计算)核收 |
5元/件次 |
超过每件规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12 |
携带品暂存费 |
|
2元/件 |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 13 |
携带品搬运费 |
从车站广场停车地点搬运至行包房办理处或从行包交付处搬运至广场停车地点各为一次搬运作业;由汽车搬上、搬下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 |
2元/件次 |
每件重量以20kg为限,超重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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