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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国际战略中的商标权保护
  发布时间:2005-10-21 16:54:12 阅读次数:
来源:《国际经济合作》 作者:赵秋雁 李阳丹
 

  同时,还应把握和运用商标在国际注册中的分类注册、防御性注册和联合注册等策略。例如,统一集团为其所生产的方便面、茶饮料、食用油等产品都注册了“统一”商标,成为防御性商标注册的典范。但是,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企业,注册了防御商标后,如果三年内没有使用,将被撤销,会花费不必要的注册资金,因而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再例如:“娃哈哈”集团注册了“哈娃娃”等许多与“娃哈哈”比较相近的商标作为联合商标。这种联合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防止别人注册近似商标,避免使主商标被弱化,当然联合商标如果不使用,同样会被撤销。此外,还可以在同一个商品上同时注册使用几个不同的商标,例如:微软的操作系统就同时使用了Windows、Microsoft以及飘动的视窗图案等几个商标。

  第二,运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据此,不论是国际立法,还是国家立法(不论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还是采用注册原则的国家),都对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和扩大保护。《巴黎公约》在第6条之2规定,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任何已经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应拒绝这种标记的注册申请;如己批准其注册,则一旦发现其与已驰名商标相重复,应予撤销。德国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实行的就是注册和使用都可以取得商标权的制度。该法第4条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并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作为商标获得了承认,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之一。第12条规定,未注册但已取得声誉的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即如果有人将他人已取得声誉的商标拿来注册,则使用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注册。以海信集团与博西的商标抢注案为例,中德均为WTO成员国,且有据可查的是海信于1999年1月5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如有确凿证据证实,海信在博西注册之前,就已在相关交易圈内取得了声誉,便有可能依据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寻求德国法院的支持。

  当然,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定,而且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争议,所以,对待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应当慎重。

  3.积极谨慎应对,妥善解决商标权问题

  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专门的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也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商标管理机构。发生商标纠纷时,通常做法是适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设立的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或者依据相关国内法解决。

  首先,为妥善解决商标权问题,一味的退让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径直诉讼也不是万全之策,必须科学地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选择解决方式时,要考虑长远发展计划、争议解决成本、国际影响等多种因素,所以,才会有争议各方旷日持久的谈判、欧盟等各组织的多方斡旋、国际或国内法院的纠纷诉讼等多种局面共存的状态。仍以海信集团与博西的商标抢注案为例,根据2005年3月11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报道《海信低价购回商标或将与西门子进一步合作》,海信与西门子商标之争本有愈演愈烈之势,但就在海信决定出国打官司的时候,局势却突然发生了转变。3月6日,海信与博西声明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博西以不超过50万欧元的“白菜价”将“HiSense”商标归还海信。海信向博西表示:“愿意在此和解的基础上,今后在更多的相关业务领域积极寻求合作的机会,并加强友好合作,促进事业发展。”当然,此争端最终何去何从,我们还要拭目以待,但不可否认的是,双方都在权衡利弊,选择妥善解决商标权纠纷之道。

  其次,积极应诉,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考虑到商标被恶意抢注后放弃应诉,则意味着被诉企业将失去向该国出口此类商品的机会,而且一旦被裁定构成商标侵权,还可能在其他国家引起连锁反应,所以,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而且,为了提高应诉的成功率,应诉时企业要知己知彼,了解相关实体法律和程序规则。例如,在加拿大遭受商标权被抢注为企业名称,是否影响其进军加拿大市场的国际战略呢?根据加拿大的《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国际市场的实践中,认定商标权是否构成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时间是否远远早于别国商标在本国申请注册的时间;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情况;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有阻止同类竞争性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主观恶意。可见,商标权在国际市场中被抢注为企业名称并非绝对能够阻止被抢注商标的进入,因此,中国企业在面临这样的情况时,应该积极应对,认真了解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寻求补救措施。

  最后,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协调。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既是进一步扩大开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和中国企业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和各国企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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