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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管合同--物流讲座
第一章 物流知识--第十二讲 保管
  发布时间:2006-2-16 13:59:37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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