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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泛指发货人与收货人(特殊情况下,两者可以是一个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提供的、将物料和成品从一地移动到另一地的物流服务。物流服务可以分为普通物流服务和增值物流(ValueAddedLogisticsVAL)服务两大类。前者包括仓储、运输、装卸、拆拼、集运和配送;后者包括重新包装、装配、流通加工、质量控制、检测维修以及为客户定制的物流服务等等。传统的运输仓储类企业如船运公司、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和货代公司等所提供的服务属于普通物流服务的范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产品生命周期的日益缩短,企业间竞争更加激烈,具有时代特色的第三方物流提供者(ThirdPartyLogisticsProvider,指以物流服务为主业,或部分经营内容涉足物流服务的企业,本文也称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则是指以合同的形式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向物流服务的使用者(本文也称为货主企业或一般企业)提供综合性、个性化的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货主企业的多个物流环节,物流供需双方签定长期的业务合同,这是现代第三方物流的要义。第三方物流也因此常被称之为契约物流、合同物流或外包物流。普通物流服务,尤其是国际第三方物流方面,我国已有广泛的业务基础和悠久的发展历史。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三方物流,不管是在供给者方面,还是在使用者方面,我们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工业国家,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潮流中明显缺乏行业竞争力。
我国第三方物流难于更上一层楼的原因是第三方物流企业要价太高吗?不是的。专业运输公司所提供的吨公里0.3~0.4元的运价是大多数自营物流的企业在成本核算上难以抵达的指标;大批闲置的专业仓库对于物流服务的购买者几乎是有求必应,价格也不会高的令人难以接受。从理论上说购买第三方物流是我国现阶段一般企业提高利润的理性选择,但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目前席卷全球的物流热中却遭到了冷落,众多的运输公司、仓储公司、货代公司举步维艰,陷入行业内低价竞争的困境,难以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学界和业界对此纷纷著文立说,从企业自身经营的技术层面分析原因,指出一方面大多数企业仍然停留在和习惯于“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不愿意将物流业务外包,导致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的需求过小;另一方面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服务项目单一、信息化水平低等等。这些分析无疑是对的,但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为什么一般企业不愿意将物流环节外包?作为约束条件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管理层在物流自营或外包的决策中,什么因素起决定作用?传统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什么难以向现代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化?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企业治理结构理论以及政府职能分析,或许能够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新的解释。
一、交易费用过高抑制了对第三方物流的需求
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认为:企业与市场是两种不同但又可以相互替代的交易制度。对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来说,究竟采取哪种方式以获得所需的物料或服务,取决于哪一种方式的费用较低。由企业自己生产所需的物料和服务,其费用除了直接的生产费用之外还有与组织、协调生产相关的管理费用。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其费用除了商品的成交价格之外,不容忽视的还有为获得这些商品所必需付出的交易费用,如搜寻交易对象及其信用状况的信息成本、保证契约执行的监督成本以及对方违约所承受的商业风险等。企业的存在节约了交易费用,这是导致企业愿意将可以在市场上交易到的商品“内化”到企业内部,从而不断进行规模扩张的一个原因。但企业的扩张并不是无边界的,因为规模的扩张必然带来企业管理成本的增加。当企业再多“内化”一项市场交易所引起的管理成本等于由市场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时,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规模边界也就确定下来了。由此可见,科斯把交易成本视为决定企业和市场边界的惟一变数。我国大部分企业宁愿将物流职能“内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不是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仓储和运输等服务的直接要价太高,而是在市场上购买“物流”的交易费用太高。
(一)交易费用的一个重要部分是搜寻有关商品的价格、质量信息及潜在买者或卖者行为方面信息所花费的成本。目前我国一般通过INTERNET、电话号码簿、纸质媒介或者中介公司等寻找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及其服务产品并不困难,但是,如果不是多次交易的亲身体验,欲获得这些企业服务质量、履约记录、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则可以说是基本上没有可能。企业的信用状况大部分表现为海关、商检、银行和税务等国家机关的业务信息,这些公共职能部门常常将自己用纳税人所获得的信息当作部门的权力资本,相互挟制,不愿意对社会公开,或者以独家信息作为索取部门经济利益的筹码向信息使用者收取高额费用。我国又没有建立起一种社会化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查询体系,更没有将这些信息综合以反映企业在各个方面的表现。所以,一个企业欲知晓其他企业的全面信用状况,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是付费很高的。因此,货主企业要想与一家陌生的物流企业打交道,必须做好“交学费”的思想准备。
(二)交易费用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签定合同的成本以及在对方违约后寻求法律救济索求赔偿的成本。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模式的几十年中,企业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执行上级的指令计划,没有签定合同的必要,更没有信守合同的习惯。在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的过渡阶段,企业成为了独立的实体。但是,签定尽可能详细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行事,尚没有形成普遍的商业习惯。很多的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并不签定合同,或者是合同条款寥寥数语,根本无法涵盖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其情况发生时的责任划分。即便有些业务签定了合同,合同的履约率也是令人堪忧的。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企业中,2001年有将近92%的企业遭遇合同纠纷,其中20%的企业遭受的合同纠纷在5起以上。合同纠纷的原因以拖欠货款、拖欠贷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为主。我国的货主企业在接受物流服务时,常常遭受时间延宕、货物受损等对方违约的困扰。当违约情事发生时,由于司法裁判中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和司法执行的困难,企业的许多违约行为并没有受到社会的和经济的惩罚,这种现状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违约行为的蔓延滋长。此外,政府也担心对违约责任方的过重处罚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而增加社会负担,因此现行的制度安排对合同受害方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由于合同受害方欲获得赔偿耗时费力、甚至有时是得不偿失的,再加上一般物流设施的投资并不是很高,所以,自营物流就是货主企业的理性选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