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联盟  用户: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会员专区 会员手册 增值服务 帮助 商业论坛 “帖不够”广告信息


商业中国
博雅艺术
经营管理

专题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分类>>物流交通>>物流学院>>正文
第三方物流的项目合同--物流讲座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第六讲 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
  发布时间:2006-2-21 19:56:22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
 

  说明:允许供应商有多少时间来纠正他(她)的违约情况?”,这是双方谈判合同时通常争论的问题。用户希望他的货物能顺利到达其客户处,而供应方需要时间来纠正他(她)的违约状态。关键是时间和严密程度。在违约情况下,用户应派代表在现场监督事态的发展,但不能妨碍供应方纠正导致违约的情况。在合同样本中建议的30天的时间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在其他情况下不适用。无论如何,违约一旦发生,不及时纠正违约情况,只要符合合同中止条款和条件,就会导致合同中止,并中止付费。

  (16)继任者和受让人
  该合同应对各方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应。

  (17)说明
  在限定为条款的实际工作范围,说明仅供参考。

  (18)所适用的法律
  该合同应根据 _________的法律执行。

  说明:两个较小的公司达成协议,可能会选取他们自己当地的法律规定的协议,以减少可能的法律费用。原因是通常情况下,法律顾问大多只熟悉一个州的法律条款。在不同的州裁定一个合同,可能会导致法律费用增,。或需要聘请外州不熟悉公司的法律顾问来处理。另一方面,大的公司通常在许多州都有法律代表,所以对这些公司而言,澄清外州法律就不成问题。

  (19)修改至最终完成合同
  除了下面所述或各方签名的书面协议外,这一合同不能以口头或其他任何方式改变、修改、作废或丢弃,或中止。书面意见包括完整的协议,是双方签注的,而不能由任何代表,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都不可。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第三方运输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合同法长期分立的局面。

  新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二条是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是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至第三百二十一条是多式联运合同规定。

  一、运输合同
  《合同法》颁行前,我国的运输合同立法分散且不平衡。只是在《经济合同法》第20条、第36条对货物运输合同作了一般性规定,并针对物品运送的不同途径,相继颁布了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行政规章。凡国际性的运送合同则由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协定、条约或国际公约加以调整。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开展运送业务的法律形式。货物运输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以运输工具分类,可将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等;以运送方式分类,可将运输合同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其中,单一运输是以一种运送工具进行的运送,联合运输简称为联运,是指两种以上的运送工具进行的同一运输活动,它又可分为国内联运合同和国际联运合同。名合同法》采用的是从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三个角度对运输合同进行的规范。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条是关于运输合同定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运输合同中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两方当事人。在合同涉及的客体为货物时,通常还有收货人参加合同关系。托运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可以是货物所有人,也可以是非货物所有人,在多数情况下,收货人是托运人以外的人,在少数情况下,收货人就是托运人本人。如果运输合同涉及的收货人与托运人非同一人,则运输合同有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标的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及其行李包裹,而是运送行为本身。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本条是关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承诺义务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按时、安全、准确运输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在运输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承运人依业务本旨担负有一系列的各样义务,但其基本义务就是在约定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条规定的具体含义有以下三项:
  (1)承运人按时运送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实施运送,包括按时起运和准时到达。否则,应负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就货物运输而言,如果承运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超过规定的一定期限承运人仍未能将货物运到并交付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照货物灭失予以赔偿。
  (2)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就货物运输而言,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时止,始终负有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此期间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就旅客运输而言,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必须保证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3)承运人的准确运送义务
  承运人应当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如因自己的过错将货物错运到非约定的地点或送错了收货人,应无偿改运到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因此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以及计程车承运人遵守有关运输路线指示的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应是指货物运输中,从出发点到目的地之间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为经济有效、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最为有利的运输路线。在公共运输当中,不管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水路、航空运输,固定班次的乘运工具有着相对固定的运行路线,这种事先昭示的固定路线即是“通常的运输路线”。在非公共运输路线中,符合日常运输习惯,对托运人或收货人一方最为有利的运输路线即是“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运人应于数条运输路线中选择对债权人最为有利的运输路线,或者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划的固定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是其法定义务,即使运输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标明,承运人违反此项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应当根据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予以退票或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中途变更运输路线,造成托运人货物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本新闻共15页,当前在第04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行业知识    
机械电子 能源化工 矿产物流 建材房产 纺织家电 手机通讯 医卫医改 财经商务 股票期货
媒体动漫 广告旅游 教育农业 餐饮娱乐 钢铁汽车 政策法律 碑帖青铜 书法国画 陶瓷收藏

相关新闻                    办公软件应用
·芜湖将在裕溪口港建设煤炭物流交易中心
·Intermec亮相物流业峰会瞄向垂直行业市场
·物流车市面临飞速发展 市场洗牌即将开始
·湛江港签约三个项目打造华南散货物流基地
·长春宽城将打造东北亚物流的重要中转中心
·中国西部钢铁物流提前迈入国际发展轨道
·美泛嘉国际投资集团投30亿赴永川建物流园
·美国集装箱物流大型公司看好中国广东市场
·摆脱困境 制造业需借现代物流冲破效益囚笼
·商贸委获悉:兰州未来5年要建八大物流园区
热点新闻
 
相关 连接  
 
 
站内搜索
    
最新新闻
·绿色能源的五种优势
·太阳能
·可燃冰
·氢能
·天然气
·乙醇汽油
·生物质能
·风能
·水能
·核能

热点话题         行行出状元!
 
Google
关键词导航
商业 机械 创业 车床 化工 期货 股票 财经
 
 
 
Google
 
Web www.Biz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