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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的项目合同--物流讲座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第六讲 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
  发布时间:2006-2-21 19:56: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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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是关于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时,各承运人的责任的规定。
  在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首先,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作为缔约一方,一般情况下,负责备运输区段运输的组织工作,直接与托运人发生关系。它不像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只要在运输区段完成了运输任务,就履行了全部义务,而是自始至终与承运人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在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明确的,应首先由与托运人订立的合同的承运人负责。这对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有重要意义。其次,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债务方为二人以上的一种债务关系。
  在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形式与托运人、收货人所成立的货物运输合同,相关的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
  第一,债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人一方为数人;
  第二,标的统一。虽然数个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成立数债,但因其以同一运输联运,其标的都是服务于同一债权人即托运人、收货人的同一批量货物的运输行为;
  第三,数个债务人具有同一目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货物得以满足有效、安全地运达的要求,确保其债权得以实现;
第四,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是联运的组织者、缔约者,对全程运输负责,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是货物损失的直接责任者,对自己运输区段发生的货损负责,这两者之间具有连带关系,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协同履行债务,其中一方履行债务,另一方债务亦归于消灭。
  在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首先,两者均负有履行全部运输债务,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两者中的一方或全体请求给付,也有权向其中一方请求一部分或全部给付,被请求的承运人不得以还有其他债务人为由而互相推倭,也不得为分担之抗辩,即不得以给付请求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而拒绝给忖。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损失发生区段的承运人的连带责任因其中一方或全体给付而消灭。在连带责任全部履行前,二者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以其中之一方或全体为被告提起给付之诉。以其中一方为被告起诉而获有利益后,若有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得以同一理由向其他承运人起诉,请求履行义务。其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运人所负担的给付义务,就债权人方面考察,其份额在全部义务的范围内是不确定的。但自承运人即债务人方面考察,各承运人所应承担责任通常是有确定份额的,且这种份额一般在连带责任成立时就已确定。当两方承运人中的一方承承担了全部责任时,另一方承运人的责任也随之消灭,因此,该承运人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的给付,向另一方承运人请求偿还。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固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本条是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丧失运费请求权的规定。
  货物在运输过程因不可抗力灭失,这就使作为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托运人、收货人的利益要求客观上已无法得到满足。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作债的目的不能达到。债的目的不能达到,主要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货物因不可抗力合同消灭,承运人兔除履行义务,同时丧失收取运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虽不负赔偿责任,但丧失部分的货物未能取得运费的,承运人丧失运费的请求权,不得请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托运人已支付运费的,可以请求承运人返还,承运人不得拒绝。


  第三百一十五条托运人矿暑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货物的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留置权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是留置物所有人。法律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权,目的在于利用物之交换价值担保承运人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请求权,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为:
  1)承运人依据合同占有托运人、收货人的动产。不管是铁路货物的运输、公路货物运输,还是水路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基于运输的行业性质,根据运输合同,托运人、收货人都要将自己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占有相应的运输货物有合同依据。
  2)承运人的债权未在清偿期内获得满足。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托运人、收货人负有支付运费、保管贫及其他费用的义务。本条中所说的“其他费用”包括因中止、返还或其他处分而支付的费用。垫付关税、报关费、运送物的改装费等由承运人为托运人垫付的货款。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履行了运输义务,已到费用清偿期限仍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请求权未获满足是承运人对相应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的另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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