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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国企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发布时间:2006-1-3 21:20: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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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制度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缴纳税、费、利、基金等情况;

  (四)企业财务收支、收益分配、投资、基金管理和使用以及法定代表人年薪的标准确定、支付、管理情况;

  (五)企业经营决策、经营效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六)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以及职工其他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他有关经济责任的事项。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定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直接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因发生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而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省、市、县(市、区)直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由其人事管理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以书面形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经济责任审计指令,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离任的,一般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离任前2个月提出;

  (二)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的,应当于决定的同时提出。

  前款规定之外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任免机构下达审计指令,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

  第二十二条书面提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实施审计的要求;

  (二)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和所在企业名称;

  (三)审计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四)完成审计事项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末前,安排本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对于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后本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应当作为追加计划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财产清查、财务处理等工作。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

  (一)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述职报告和企业对述职报告的评议意见;

  (三)企业章程、经营合同(协议)和经济责任目标;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和决议;

  (五)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六)对所属企业、分支机构或者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以及核算体系设置情况;

  (七)企业资产盘点清册以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前企业财产、财务状况;

  (九)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经济纠纷、贷款担保、或有负债、未决诉讼案件、法院判决和仲裁等重大事件报告或者说明;

  (十)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历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查证报告和鉴定以及其他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确认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已经完成财产清查、财务处理,提供相关资料的,方可准备实施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未完成财产清查、财务处理,未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限期完成或者补报。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根据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并将其副本抄送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将对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情况和要求在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公示,并听取有关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的先期审计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审计基础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对中、小型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当于45日内结束;审计组对大型以上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当于60日内结束。

  审计查证工作的时限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派出审计组的机关或者机构批准。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组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一般于20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意见。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10日内将书面意见返给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在收到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书面意见后10日内,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修改后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经制度的主要问题以及法定代表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四)对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对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应当对法定代表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审计评价。

  对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企业发展状况和义务履行情况;

  (三)经营决策能力;

  (四)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经纪律情况;

  (五)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六)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评价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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