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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高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5-12-11 13:50:10 阅读次数:
来源:河南招商网 作者:
 

驻开政[2002]21号文件

  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实现高新区“二次创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但该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企业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变化,按国家新制定政策执行。
二、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1、增值税部分
  (1) 按不同产品类别分17%、13%、6%三档税率,依照税法规定范围征收。
  (2) 企业生产出口的产品,除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和糖,经批准,增值税执行零税率。
  (3) 生产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特定的9种化肥及25种农药,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及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等,免征增值税。
  (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5) 对于小学校办工业企业、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国有森工企业暂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 所得税部分
  (1)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给予上交高新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60%的奖励,  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上交高新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30%的奖励。上述奖励必须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2) 对在高新区举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其进行的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工业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给予上交高新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5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高新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30%的奖励,上述奖励必须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4) 商贸服务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给予上交高新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50%的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上交高新区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的30%的奖励,上述奖励必须用于该企业的扩大经营。
三、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高新区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地段不同暂执行6—20万元/亩。
  1、无偿使用: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符合下属情况的企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高新区无偿提供生产性用地。(1)世界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国内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上企业年上交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在100万元以上者;(2)年上交高新区本级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
  2、在高新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一次性付款的:(1)年上交高新区财政收入在50至150万元之间的企业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优惠1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20%;(2)年上交高新区财政收入在150至250万元之间的企业优惠2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30%;(3)年上交高新区财政收入在25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万元高新区财政收入,土地出让价格再优惠10%,土地出让价格最高优惠5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60%;(4)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完不成原定年上交高新区财政收入任务的,追缴原享受的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3、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使用土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企业,一次性付清综合地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付总地价的40%,第二年付总地价的30%,第三年付总地价的30%。
  4、投资商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的方式从开发区管委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依基准地价的2%确定,从第四年开始,以后每年年租金按上一年租金的10%递增。
四、厂房租赁优惠政策
  投资者在高新区兴办企业,除征地建设外,还可以租用、购买标准厂房。高新区兴建有创业中心、高新区工业园区等一批标准厂房,供投资者选择。高新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全部采用钢结构,厂房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并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标准厂房的租用价格约为每月6元/m2左右。
五、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经批准引进的优秀人才,户口可迁入本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配偶愿在本区就业的,由区人事、劳动部门优先推荐或给予安置,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按有关规定优先就近安排。
六、 本政策发布之日起,高新区原定优惠政策废止。
七、 本政策解释权归驻马店高新区招商局和财政局。

(电话:0396-2611783 2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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