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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引进外来资金,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嵩政(2004)3号》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引进县外客商投资项目,以项目进展程度、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分批分期给予中介者1-3%的奖励。 二、引进先进技术项目且投资回报率达到30%,一次性给予中介者当年新增利润50%的奖励。 三、帮助嵩县引进各类科技、管理人才的,根据引进人才所创的经济效益,给予当年效益额10%的一次性奖励。 四、从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到的计划外无偿拨款,可按1-2%提取奖励。 五、有偿无息引资,使用期在2年以上,可按引资总额的3%提取奖励。 六、有偿有息引资,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使用期2年以上的可按引资总额的1%提取奖励。 七、为企业提供先进技术配方、图纸资料、经营情报者,经企业采纳,新增利润达到20%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净利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引进外商独资企业,对嵩县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促进作用,且具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按本办法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