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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05-12-11 13:26:11 阅读次数:
来源:河南招商网 作者:
 

    一、设立外经贸发展基金

    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促进外经贸发展的专项基金。基金由财政统一管理,各种奖励和贴息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分级负担。基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一)为各类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资金支持,重点挟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地方名优特产品的出口;(二)按省批准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金额的1:1配套资金,对各类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予以资助;(三)用于招商引资和外贸出口洽谈活动费用;(四)对各类出口企业实行出口商品奖励和出口退税贴息;(五)对外经企业进行奖励;(六)对外贸出口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二、出口商品奖励

    按海关出口实际额,对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每美元分别给予出日企业0.02元、0.03元和0.05元人民币的奖励;对上述商品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分别奖励0.05元0.08元和0.10元人民币。

    三、出口退税贴息

    对我市获得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企业,对退税指标未到而取得的贷款,给予应付利息额70%的补贴;对未获得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但有应退未退税款的企业,将其应退未退税款视同退税贷款,给予应付利息额50%的补贴。凡经国税部门审核的当年新增应退未退税款,实行全额贴息。

    四、对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单位的奖励

    凡我市在境外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的单位,当年每完成营业额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单个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

    五、对出口企业的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创汇企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人民币。(一)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二)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且比上年度增长40%以上。

    六、责任目标考核奖惩

    市政府对各县(区)及市管管理区、开发区下达年度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完成出口责任目标且位列全市前5名的县(区),市政府授予“信阳市出口创汇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对当年出口实绩在300万美元(海关统计数)以上,且较上年出口实绩增长30%以上的县(区)及管理区、开发区,奖励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3万—5万元人民币。对于未完成出口创汇年度目标的县(区)及管理区、开发区,本着同奖同罚的原则,给予其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一定的经济处罚。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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