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河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6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凡外商来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 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工作。 第五条 注册登记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即为中国法人,其资产、产权、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投资与审批
第六条 外商可以下列形式在本省投资: (一) 举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 (三) 举办合作经营企业; (四) 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 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债券; (六) 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 (七) 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八) 购买、承包、租赁现有企业; (九) 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形式。 第七条 凡是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外商均可自由选择投资。鼓励外商在本省下列行业投资: (一) 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业、林产品加工业务; (二) 能源、交通、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三) 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产业; (四) 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 (五) 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举办的第三产业。 第八条 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第九条 外商可以货币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方式出资举办企业。 第十条 外商投资者可以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项目中选择投资,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提出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各地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产品不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批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后15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 第十四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其注册资本在20万美元以上者,凭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安排其亲友一至三人迁入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农业人口的转为非农业人口,均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凡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土地的出让金应以当地的基准地价为标准。 凡外商投资开发建设能源、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出让金可以给予优惠。 第十七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城市规划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当地不得自行提高。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或国有农牧场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