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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优化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投资发展环境,吸引更多项目进区建设,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赋予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一章 鼓励项目进区
第一条 在高新区新建区兴办的生产、科研性企业(项目),投产第一年度形成的本级财政收入,全额用于支持该企业(项目)建设。 在新建区兴办的非生产、科研性企业(项目)和在政策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项目),经批准可比照执行。 第二条 市政府和高新区每年筹措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新进区企业和已进区企业新建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项目进区购地建设的,视其项目性质及付款方式给予地价优惠: 生产、科研及公益类项目用地实行土地开发成本价,其它类项目实行市场价。 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上市公司和已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用地价格按成本价下浮15%。 一次性付清地款的,给予应付价款15%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科研性企业或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及功能配套有较大影响的其它项目,在首付土地出让金50%后继续付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 第四条 股份公司总部进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总部进入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引荐资金或项目进区,视其项目性质和资金规模,给予实际到位资金1‰-5‰的奖励。
第二章 支持创新发展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计划项目。区内企业申请获得各类计划资金的,根据企业的规模、效益及技术水平,给予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区内企业完成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承担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高新区将年度本级次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专项列支,作为鼓励企业科研开发和发展扶持资金,对企业进行支持。 第九条 对年度纳税额排名在前10位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总额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区内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5万元;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年度出口创汇前5名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总额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鼓励科技人员进入区创业服务中心和各类专业园区进行成果转化与创业。创业服务中心和各类专业园区的政策,另行发布。
第三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三条 高新区设立风险担保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孵化资金,为企业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服务和支持。 第十四条 对进区企业实行保护。除税务部门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区内企业检查。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所需各类人才。对应聘进入区内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原单位不提供人事档案的,高新区帮助其建立人事档案。 对进入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博士、博士后、院士及留学归国人员,给以研发经费及生活补贴,并协助安排子女就近入学。 第十六条 高新区实行服务公示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审批联席办公制度、企业评议机关制度及对外商独资企业的虚拟合作伙伴制度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经高新区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十八条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