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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外资来商城投资得到及时接洽,快速进入办事程序,为外商提供一个宽松快捷的办事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外商”是指国外、省外和县域以外的客商,同时也包括商城籍在外务工的回归民营企业家。
二、接洽办理外商来商城投资的项目范围包括工业、农业(林、水)、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城建(房地产开发)、交通、能源、矿产开发及高新技术等所有属招商引资的项目。
三、全县各阶层、各单位和全体社会人士在获知外商愿来商城投资的信息后,首先向县项目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投资人姓名、通讯方式等。
四、项目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投资项目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项目衔接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对项目受理单位比较明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批转项目单位直接接洽办理;对涉及多个单位,协调工作量大且牵扯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作出重要决策的项目,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批转分管领导协调办理;对一般规模较小的投资项目,办公室直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五、各乡镇的招商项目,在形成初步意向时,应及时向县项目办申报、登记、备案,县项目办要加强对有关项目综合平衡,以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资产闲置,确保项目效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六、受理接洽招商项目的单位和部门是该项目运作的主体,并负有联络、接待、谈判、实施、管理等全部责任。凡统一安排的招商项目,相关单位和部门都要主动联络,热情接待,积极谈判,确保成功,不得推诿、扯皮、棚架,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外商拒之门外。
七、县项目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担负着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和服务职责。各受理单位在招商项目的谈判过程中,必须随时与项目办保持联系,无论项目成功与否,都要将结果报项目办存档备查。
八、本办法由县项目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