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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武汉市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对全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势在必行
如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早在2004年,深圳市就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实现了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该市基本建设审计局成立7年间,通过审计为国家节省资金77亿元。
武汉市2004年基础设施投资200余亿元。从审计情况看,尽管目前实施全面审计的仅占全部政府投资项目的10%-20%左右,但核减额一般在投资额的10%以上。2004年,该市审计局对一道路建设工程1.32亿元投资进行了审计,审减额为2325.93万元,占投资额的17.62%。“政府投资一般多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势在必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成宇说。他认为,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施审计,对于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成本造价、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责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质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均有裨益。
《条例》凸显五大特点
即将实施的《条例》,赋予该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程透明审计”的权力,呈现五大特点。
一是审计对象覆盖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规定凡利用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和国债资金、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应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是在方式上由事后审计改为全程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派驻审计特派员,对项目预算、执行、竣工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避免投资失控现象。
三是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从而加强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是效益审计首次被明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对政府投资决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五是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责任,包括对审计人员自身行为的规范和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其他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联系配合等。
效益审计的突破口
“‘十一五’期间,审计部门将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积极开展效益审计。”今年3月上旬,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接受湖北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李金华指出,损失浪费同贪污腐败一样可怕。“比如形象工程,花了国家很多钱,却没有给老百姓带来更多实惠,也没有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更大更好的作用。这就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
李金华认为,效益审计就是从某个层面评价资源的消耗及其结果,针对它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对于损失浪费,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往往解决不了问题。但如果是效益审计,尽管没有违反规定,但取得的效果不好,我们也会建议政府进行干预。”
对此,不少委员在审议《条例》时也有同感。他们认为,目前,公共工程逐步成为政府投资的核心工程,国民尤其是纳税人对政府要求越来越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效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当前情况看,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作为效益审计的突破口,符合审计发展的客观实际。
他们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作为效益审计的突破口,一方面,应将揭露问题、查损失浪费、管理不善作为效益审计重点。另一方面,要积极调整审计人员结构,不断充实审计力量。加大审计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比重,配备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员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