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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第54号令); 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第77号令)
审批条件(等同应当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交易市场名称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 (1)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场名称核准申请书;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4)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5)市场负责人的任命及身份证明; (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2、申请商品展销会名称核准应当提交的条件: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审批程序及时限: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共13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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