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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卫生厅将中藏蒙医药服务列入医疗补偿
  发布时间:2005-12-20 18:25:48 阅读次数: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
 

  日前,青海省卫生厅发出通知,将青海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且运用中(藏、蒙)医药提供的中(藏、蒙)医药服务和符合规定的中(藏、蒙)药,在住院费用补偿时,补偿比例比西医疗法和西药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

  青海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地要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优先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扩大补偿范围,将中(藏、蒙)医药服务项目全部列入新型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县及县以上中(藏、蒙)医院在本院使用的药制字号制剂及特色制剂,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卫生院、乡村医生自采、自种、自用的中草药和藏药质量、性能可靠的,可以纳入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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