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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城建设征地如何补偿?
  发布时间:2006-3-17 16:18:50 阅读次数:
来源: 作者:杨飞越
 

  《济南市统一征地暂行办法》日前出台并已经开始实施。根据《办法》,济南东区和西区将采取相同的征地补偿标准,部分补偿费已下发到动迁居民手中。
  据了解,在该《办法》出台之前,济南市没有统一的土地征用标准。该《办法》的出台,是在“建设新泉城,实现新跨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办法》适用于济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征用工作。那么,《办法》究竟包含了哪些新内容?
  补偿总则
  《办法》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用途,可将征地补偿费用分为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被撤销的,征地办应与被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乡(镇)、办事处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主管乡(镇)、办事处,由主管乡(镇)、办事处按规定用于被撤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办应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农民生活;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被安置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提前完成补偿安置任务交付被征用土地的,由市政府给其所在地的区政府、乡(镇)、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奖励。
  土地如何补偿
  《办法》规定,土地补偿费的确定按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池,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8倍。
  (三)征用菜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菜地年产值的8—10倍。
  (四)征用林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6倍。
  (五)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建设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5—7倍。
  (六)征用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相邻被征用耕地年产值的3倍。
  生活如何保障
  《办法》规定,征用土地需要安置的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土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人员安置补助费。
  根据征地圈定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被安置人的年龄构成确定具体被安置人。被安置人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评议产生,报乡(镇)、办事处批准后确定。乡(镇)、办事处应当将被安置人员登记造册,报征地办备案。
  人员安置补助费分别为:土地安置补助费、养老保险费、就业补助费、抚养费和医疗补助费。
  对被安置人可以采取社会保险、就业、调整土地等形式进行安置。采取社会保险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种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被安置人员是五保户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乡(镇)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被安置人员是现役士兵的,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人员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付给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后,由民政部门作为安置费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被安置人员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人员安置补助费由乡(镇)、办事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专户储存,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另外,征用人均耕地不足132平方米的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需要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个人的标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
  房屋如何补偿
  《办法》规定,政府成片开发建设征用土地,村庄需要搬迁的,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
  房屋补偿安置以建房安置为主,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原住房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安置,其不足部分由被安置人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补足;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房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被安置人应当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标准购买。
  按上述规定安置的不再提供住宅基地,原住房面积与安置房规定标准面积相同部分不予补偿。
  被安置人自搬迁之日起至搬入安置房止,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安置人租住房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少量征用,且需要拆除零星住宅的,其拆除的住宅以货币形式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安置。
  补偿后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为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宅基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被安置人的房屋被拆除,需要搬迁的,其搬家费按每人50元标准计发,一户不足两人按100元计发。
  征用土地拆除乡(镇)、村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到所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补偿。拆除房屋附属设施以及搬迁损失、搬运费用等,按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予以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被征用耕地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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