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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促进全省就业工作,省委、省政府出台《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 3年让300万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我省就业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决定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300万人。 《决定》指出,近年来,我省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决定》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十六大提出的要求,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快经济发展,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力争用3年多的时间,实现就业再就业30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输出15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第三产业将是扩大就业主攻方向 《决定》把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小城镇建设、劳务输出,确定为拓宽就业的五大渠道。其中,第三产业将是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 要求坚持依靠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把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以社区服务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社区服务主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结合起来,广开就业门路。 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把招商引资与扩大就业结合起来,鼓励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尽可能多地吸纳就业。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开展与国外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合资合作。积极发展加工贸易。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是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要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扶持发展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以及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搞好小城镇建设。积极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继续发挥第一产业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就业。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消除城乡劳动者身份差别的制度壁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就业制度。 扩大劳务输出。继续扩大各类对外工程承包、外派海员、厨师、渔民和赴日韩研修生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就业压力大的地区特别是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到有劳务需求的地区就业,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鼓励有技能、有投资能力的劳务输出人员返乡创业。在京、津、沪、深等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设点布局,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工作机制。 三项措施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决定》为集中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出台了税费优惠、小额贷款担保和安排经营场地三方面的政策措施。 《决定》确定了需要重点扶持的“四类人”,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职工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对他们各级要逐人登记,建立档案,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 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我省出台三项政策措施: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要对上述各种收费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二、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省和地级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省里筹集1亿元,作为省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成立企业化运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下,简化手续,专门为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提供便利。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推行小额贷款“三包一挂钩"营销方式,包放、包收、包管理,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回要与信贷管理人员的收益挂钩。贷款额度、利率、期限、申办程序和担保基金具体运作办法等,由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三、各级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严格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决定》对分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并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加强了指导和管理。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四项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