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质量,促进“诚信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在山东省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信用等级是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税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评定工作以日常税收管理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按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 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 按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 按规定领购发票、保管、开具、取得及缴销发票; 4·按规定安装、保管、使用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 (四)税款缴纳情况 1· 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 欠缴税款情况; 3· 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 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 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第八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后)执行。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可适时增删和调整要素指标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并于下一评定期适用。 第九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评定为A级。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但对95分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参与A级以下其他等级的评定: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 (三)未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经市级以上纳税信用等级评委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的除外);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十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但对具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级别确定。 对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零收入申报、又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C级纳税人,实施C级管理。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申报率在90%以下,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的; 纳税人属于扣缴义务人的,还应同时具备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1·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 2·有如下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1)虚开、代开发票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的; (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发票的; (4)非法接受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5)虚开收购凭证,进行偷税的; (6)其他严重发票违法违章行为。 3·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非正常户不参加评定,直接视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