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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3-27 15:48:25 阅读次数: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
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
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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