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在当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