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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职工遗属补助提高
济南市执行180元、170元、150元三类标准
  发布时间:2006-3-27 15:05:51 阅读次数:
来源:《生活日报》 作者:陈峰
 

   2005年8月13日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济南市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了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分别执行180元、170元、150元三类地区标准。
  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分为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五类地区标准。济南市劳动、财政、总工会等部门决定,从7月1日起将省城的执行标准调整提高为180元、170元、150元三类地区标准,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同时兼有前两项者,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详见附表)。
  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7月1日前缴清了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费的企业,所供养遗属提高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自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以及未缴清社区管理服务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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