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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招商引资,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分类,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不含)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限制类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三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安全生产情况分析; (六)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七)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以银行信贷融资的应出具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第四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属于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报告时,需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省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省发展改革委征求意见函和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上述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有条件的可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调整政策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