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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 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 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 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内的自有 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 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 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 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
5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 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 设在西安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西安、 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外商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 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 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0 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 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 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2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察、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 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第四年至第七年减缴25%。矿山基建期和闭 坑当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13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察、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探明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 矿产勘察费用允许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逐年分期于税前摊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14 鼓励外商综合开发、利用矿山资源,开发回收主矿种之外的共生、拌生矿产的,减 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 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政策。
15 外商在西部地区投资国家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 政策。
16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 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构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
17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 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18 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缴 地方所得税。
19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 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0 外商投资生态环境建设,成片成流域治理荒山、荒沙、荒滩,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免收出让金,其产品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给予补偿。
21 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 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 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22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 资源开发及综合加工项目中,外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可通过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 范围加以补偿,其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适当低于现行规定。
24 鼓励外方以技术、科研成果、营销和管理等要素入股,合资、合作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外方投资的技术入股比例可放宽为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5 凡外商承包、租赁我省企业,实行与本地人员承包、租赁企业相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 购买我省企业、投资新办企业,凡外资额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的,均可批准,注册为外商 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26 鼓励外商采用BOT、TOT等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铁路、地铁、 电厂、水厂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可以出让已建成或再建的交通、能源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的股权和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有选择地拍卖现有建成设施,用出让金和拍卖所得,建设新的基 础设施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