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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凡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修建的20公里以上的封闭型或部分封闭的高等级公路、 3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2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均可单独立项,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 营管理,单独收费,亦可委托当地交通部门代为经营管理。还清本息后,可适当延长投资者的盈利 年限。
28 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项目。外商投资兴办的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或 集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储运以及销售(除粮棉油外)、出口于一体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当年实际 出口或提供出口货源占总产值50%的,经税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享受出口型企业的优惠 政策。
29 外商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的,在合同期50%的期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期满后减半征 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30 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金优惠50%。外商投资企业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 技术企业、农林牧业、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均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31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的最高年限为:商业、旅游、娱乐业用地40年; 工业用地或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以及农业开发性项目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
32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银行接受外方股东的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 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质押;对外汇 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 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
33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其外方投资者的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 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34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汇或固定资产做抵押,向专业银行申请借贷人民币资金。
35 列入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国家专项产业 投资基金》,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的问题。
36 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 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十年。
37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
38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 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39 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它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境外。
40 凡在国内兴办3个以上投资项目的跨国公司,经批准可以成立外商投资性公司。
41 海外留学人员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42 国内外商亲友使用外商赠予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资金兴办的企业,其投入的外汇资金占企业 注册资金的25%以上,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43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 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加速折旧。
44 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 允许中方在其分配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双方在合营合同中约定。
45 外商投资企业到陕西省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投入比例达到注册资金25%以上的,均可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待遇。
46 对引进、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并取得成功的引进人、介绍人,按照外国投资的一定比例发 给奖金。具体标准按照地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