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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程序 (1)由县(市、区)民政局申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初审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核; (2)省民政厅根据申报意见,对拟批准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民政部审批。 2、申请条件 (1)符合省民政厅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的规划要求; (2)殡葬改革工作发展较快,火化率较高,火化遗体数量较多,有安葬服务需求。 3、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土地管理和城建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墓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4)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审批的合同和章程; (5)省民政厅规定的其他资料。 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5、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相关法规待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