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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3-17 9:41:08 阅读次数: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作者:
 

    一、服务对象
    中央在川企业(不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辖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审查依据
    (一)《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
    (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三)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转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川劳计[1995]41号)
    (四)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总工会关于《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贯彻意见通知(川劳社发[2000]14号)
   
    三、申报材料
    (一)送审报告;
    (二)集体合同文本;
    (三)关于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五)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工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七)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八)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四、审查程序
    (一)收到企业报送齐全的送审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依法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送厅领导审签;
    (二)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上载明企业对审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复议;
    (三)自收到集体合同书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由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五、承办责任
    承办人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川劳社法[2001]4号)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机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责 任 人:赵 巍
    承 办 人:赵鹏飞
    联系电话:861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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